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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方:法律“緊箍咒”為何難振食品安全信心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31日 1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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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底和今年初影響全國的三聚氰胺奶粉,我們辦案中查獲的涉嫌生産銷售數十噸三聚氰胺問題奶粉的主犯,最後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緩刑三年。這樣的打擊力度不足以震懾犯罪。”在29日食品安全法治研究機構成立會上,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長徐滬如此感言。奶粉的擔憂未盡,長江野生魚問題又出現了。調查報告顯示,在取自重慶、武漢、南京以及馬鞍山四市的野生鯉魚和鯰魚體內,均測出了被稱為“環境激素”的毒有害物質,這些物質在生物體內具有累積性,因而可以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形成健康隱患。(8月30日《新京報》、新華網)

  “舊恨未去,新愁又來。”包括毒奶粉在內的食品安全問題頻現,無論是坊間還是官方,對於食品安全問題中“加大懲罰力度”的呼聲不絕於耳。加大懲罰力度,不僅意味著加大經濟處罰力度,更意味著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肇事者應受嚴懲。有專家認為,現行刑法有關保障食品安全的條款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在違法犯罪主體上,新的《食品安全法》違法主體包括生産、銷售、加工、包裝、運輸、儲藏等各環節人員和監管人員,刑法犯罪主體卻只涉及生産、銷售人員;二是刑法關於食品安全的立案標準太高,而且難以認定。

  正是因為有著這樣的法律漏洞,食品安全肇事者們才不忌憚法律威嚴。既然短短三年有期徒刑甚至緩刑三年對他們是隔靴搔癢,那麼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就應進一步完善,給肇事者戴上緊箍咒。只有當法律可以真正威懾到那些肇事者時,公眾才有可能恢復對食品安全的信心。

  那麼,食品安全法治研究機構的成立是否可以加快公眾信心的恢復呢?在中國,監管食品安全問題的部門並不少,今年年初,國家還專門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如今,食品安全法治研究機構也高調亮相了,只是不知道該機構的成立能否加大對食品安全肇事者的懲罰力度。它的第一把火又該從何燒起,最起碼應建議修改一下刑法中保障食品安全條款的不足吧?比如依照《食品安全法》涉及的主體修改刑法內容,把打擊犯罪的環節延伸;比如修改銷售金額要件,提高罪犯的法定刑等等。

  食品安全法治研究機構到底有何威力?我們熱忱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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