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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醫鬧”,獨立機構比刑罰更有效

作者 鄧海建 2012年5月03日 07:10

今日的兩則新聞,比較閱讀頗有深意:一是《新京報》消息説,4月30日,衛生部和公安部發通告明確警方將依法對醫鬧、號販等7種行為將予以處罰,嚴禁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等行為,嚴重將追究刑責;另一是《華商報》消息説,陜西榆林橫山縣百信醫院患者胃穿孔死亡,院長帶領全院40余名醫護人員悼念死者,致辭檢討懺悔,集體下跪磕頭。于制度、于現實而言,妙手仁心的醫療工作者陷入此般境地,實在令人憂心。

“醫鬧”之惡,在於放大了叢林法則:“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僅將醫療工作者權益置於私力救濟的屠刀下,更將普通患者的合法權益推向江湖博弈的舞臺。保障權益不再是制度規範內的穩態,而成為“討價還價”的技藝。這些年,不少醫生的處境確實堪憂,以致諸多行醫世家諄諄告誡下一代的是,“討飯莫行醫”。3月23日,哈爾濱一患者砍死一名實習醫生並致3人重傷;4月13日,北京連續發生兩起刺傷醫生案……再往前或者往後,都不愁找到類似案例。聯想“不為良相,便為良醫”的古訓,于這種失衡的醫患關係而言,真叫人情何以堪。

如同乘客攔飛機維權的極端事件一樣,“醫鬧”的歷史性癥結,仍在權責層面糾結。有人説,近30年的醫療體制改革,誤入了“偽市場化”的歧途,又拿“以藥養醫”催生出了高藥價,更在事實上限制了民營醫院的發展和競爭,於是本非敵人的醫生與患者,反而成了失敗的醫療體制改革的犧牲者。這話雖有失偏頗,卻也一針見血。“醫鬧”的追問有二:患者為什麼要鬧?鬧何以綿延成風習?就第一個問題來説,與“讀書無用論”的爭執是類似的。傾家蕩産去上學,或者砸鍋賣鐵去看病,結果不能安身立命或妙手回春,所謂期望越大、失望越大,夢想的碎裂,説到底是個性價比的問題。數字比語言更有力:據衛生部統計顯示,群眾個人衛生支出的絕對數仍在上升,2008年為5098.7億元,2009年為6570.8億元。在財政對公立醫院的投入大約只佔醫院總支出10%左右的語境下,“九成”靠賺錢的現狀不改變,看病高消費的格局就不會有所改觀——那麼,患者基於“高消費”上的奢侈型期待,註定會蔓生諸多枝節。

就第二個問題來説。“醫鬧”成風,不在於醫院之弱,也不在於患者之惡,而恰恰是缺位了客觀中立的獨立調停機構。醫院在矛盾的終端區,既要接受患者的高價詬病,又要承擔職能部門的“維穩”要務,而在具體處理程序中,醫院主管部門往往又是負責醫療事故的賠償與鑒定,這給人感覺醫院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公信力大打折扣。名不正則言不順,鬧就成為“順理成章”的事情。遺憾的是,體制機制不轉身,始終就事論事、甚至遇事怕事,只滅火、不預防,於是諸多慘烈便成為煽動蠱惑的惡示範。

徒法不足以自行。“醫鬧”的癥結,終究不是刑罰所能紓解的。有網友評論説不讓到醫院鬧,那就等醫生下班後到家裏去鬧或者到大街上去鬧,這話無疑更讓人心驚。衛生部等下發的“通知”其情可諒,但似乎也多有悖論:既入刑罰,就已是犯罪,公安機關當然會嚴厲打擊,何須重申?而對於尚未入刑的“鬧法”,刑罰又奈其若何?眼下看來,有一點是肯定的:“醫鬧”只會止于制度,止于有第三方獨立公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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