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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倒賣公民信息尤需嚴懲

作者 王石川 2012年4月27日 07:16

截至4月23日,全國各地警方共抓獲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挖出犯罪源頭38個。據公安部透露,此次專案行動查獲的源頭中,有公務員,也有政府部門協助人員,還有公司職員。涉及到的部門和公司,既有工商局,也有民政等部門。公司職員中,有各大電信運營商的職工,還有來自銀行、民航、保險等行業的員工。 (4月26日《京華時報》)

我們正在遭遇被“脫光”的困境。剛買了車,保險公司的電話接踵而至;孩子沒出生幾天,推銷奶粉的電話一個接一個;端坐家中,騙子電話不期而至,對你的信息瞭如指掌,如果不小心就差點被騙。調查顯示,98.9%的被調查者遇到過洩露信息,92%的人認為影響到了生活。在以往,一説到洩露信息的主體,人們首先想到的是各大銀行、民航、保險以及電信等行業的從業人員,殊不知,不少公務員早已在分“一杯羹”,悄無聲息地加入到倒賣公民信息的大潮之中。

公務員守土有責,有責任捍衛公民信息安全,利用職權倒賣公民信息,就猶如本該下閘蓄水,卻開閘放水,這不僅沖掉了起碼的職業道德,還沖掉了公民的信息安全,置公民于不安全的境地之中。與一般企業員工倒賣信息相比,公務員倒賣公民信息的性質更惡劣,危害更嚴重。監守自盜,賣主求財,不止是個人的墮落,還危及了政府部門的形象,其本質上是在兜售政府公信力。

對倒賣公民信息的公務員應該嚴懲。眾所週知,2009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條明確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正如有學者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洩露個人信息,如果確實符合瀆職的要件,可以數罪並罰,重罰優於輕罰。基本原則應該是,國家工作人員應比公司人員的刑罰重,因為不同的身份,承擔的責任不一樣。國家工作人員往往掌握著公共權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公民利益遭受損失,確實涉嫌違反瀆職罪。而刑法之所以規定瀆職罪,正是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

還應該看到,我國雖然已將非法提供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納入刑事制裁範疇,但相關法律針對性並不強,相關條款較為粗疏,這就導致洩露和買賣公民信息的違法成本過低。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儘快出臺司法解釋,對相關罪名進行明確。同時,針對公務員洩露和倒賣公民信息,還應該從制度上督促其所在的政府部門強化防範,甚至應該對部門負責人確立相應的問責機制。

除此之外,相關部門或企業還應該補償被洩露信息公民。日本著名企業軟銀因導致用戶資料外泄,軟銀社長孫正義連續六個月減半薪,相關主管也將連三月減薪30%,以示負責。而且,3名大阪律師已經向大阪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要求該企業賠償每名用戶10萬日元。既要嚴懲,也要嚴罰,才能更好地維護公民信息安全。

在畸高的利益驅動下——有時一條信息最高可賣到6萬元,若不嚴厲打擊此類違法現象,公眾的個人信息會遭到更嚴重的侵害。從公安部披露的信息看,此次涉及到的部門,既有工商局,也有民政等部門。而據網友披露,一些稅務部門也牽扯其中。有網友剛辦好稅務登記證,留在稅務登記表上的那個電話就接到代理記帳、代理報稅的騷擾電話。而登記在其他部門的電話從未受到騷擾,可以肯定是稅務部門出賣了他的信息。

“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信息洩露讓公民坐臥不安。越是信息時代,越應嚴防公民信息被洩露被消費,越需提高牟利者的違法成本。這既需要公民提升警覺,增強安全意識,更需要法律與時俱進,並能時時發揮威力,讓掌握公民信息的單位不敢洩露,讓垂涎公民信息的人不敢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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