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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季,實習權益莫縮水!

作者 鄧海建 2012年5月01日 07:20

4月27日深夜,重慶電訊職業學院200多名大二實習生由於對實習單位的住宿環境不滿,不願入住實習公司安排的集體宿舍而流落蘇州街頭。昨日,重慶電訊職業學院一黎姓副院長解釋説,學生反映的問題正在解決,並強調此次實習屬於學校正常教學活動。(4月30日《重慶商報》)

無論是高職生還是普通大學生,實習是其踏入社會的必經“預備期”。但也正因為是“職場新鮮人”,其權益淪為板上魚肉的實例比比皆是。2010年10月9日,一份由20所高校的60多名師生參與完成的《“兩岸三地”高校富士康調研總報告》發佈,調研報告稱深圳、昆山、太原、武漢廠區,均以“頂崗實習”為名,存在大量使用學生工,即實習生的情況;2011年初,去年初,廣州市勞動執法等部門在檢查時發現,一家世界五百強企業在廣州市蘿崗區的子公司,雇用實習生1200多名,人數超過正式員工,學生們每天工作10小時,每月加班100小時,無社保、低工資……大城市、大企業尚且如此,遑論其他?

一方面是應屆畢業生人數屢創新高,2012年,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規模達到680萬人,在經濟形勢並不十分明朗的當下,就業壓力不言而喻;另一方面是人才領域“高消費”已成潛規則,動輒“工作經驗”成為攔路虎,不實習,如同沒有畢業。加之政策層面流行的“校企合作”,頂崗還是見習,不過是稱呼的區別。在現實利益的摻雜驅動下,“學工”權益確實處於“小白鼠”地位:一是可能被不良學校或黑仲介“賣豬仔”,二是最終淪為用人單位大量現成的勞動力。網調顯示:53%大學生在實習期間沒有與單位簽訂任何相關協議。

實習權益的糾結,在於兩個層面:一是法律糾結。根據《勞動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換言之,《勞動法》保護的對象有兩個基本條件,“勞動者”和“形成勞動關係”;而2004年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中則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上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那麼,實習生究竟屬於不屬於此類法律調整的關係對象,一直是眾聲喧嘩、莫衷一是。二是監管糾結。此前,教育部、財政部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中對實習生的權利義務作出過相關規定,如“不得安排學生每天頂崗實習超過 8小時”,“實習單位應向實習學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扣發或拖欠學生的實習報酬”等。但此類規章層級不高,執行起來更是綿軟無力,政策利好往往淪為紙上畫餅,於是,不少地方開始為之打上“程序補丁”,譬如廣東省2010年頒布《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並於當年3月起實施。遺憾的是,勞動監察的執行力與制度初衷之間,顯然存在不小的距離。

事實上,保護實習生合法權益這道命題,是校方、勞動監察部門、勞動力市場、司法部門等通力合作的系統工程。如果實習生問題一直停留在“不鬧不解決”的狀態,整個勞動力市場的理性與秩序,就永遠只是個傳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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