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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侵害個人信息犯罪:戰果可喜,慶功且慢

作者 王琳 2012年5月14日07:15

4月20日上午10時,公安部就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下達統一行動命令,各地警方迅即行動。近半個月來,我們在媒體上的所見所聞,用“捷報頻傳”來形容一點也不為過。新華社的一份通稿甚至使用了“此番打擊已經見實效,輿論普遍讚賞”來表達他們對行動的觀察。

筆者也讚賞這次行動——當然,保持常態化的依法查辦更重要。集中行動與日常執法本可並行不悖,只要警方不厚此薄彼,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斷不至有今天這般模樣。階段性的成果越多,恰恰證明此前的常態化執法或許出了問題。

一個顯而易見的理由是,此類犯罪並非新鮮事物,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入刑也已逾三年。與階段性成果的可喜相對應,三年的查處數字又是如何?

且看看現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依上述法條可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首先是“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其次才是一般主體和單位主體。對於一般主體,必須使用“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方可構成此罪。

刑法之所以如此修訂,主要源於公民個人信息屢遭不法侵犯的現實,而最常見、危害也最大的侵害人,就是“國家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工作人員。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2008年央視315晚會曝光的分眾無線違規向手機用戶發送大量垃圾短信,據稱這家公司居然掌握了中國5億多手機用戶中一半的手機用戶信息。2009年央視315晚會又揭露了山東濟南、日照、德州等移動公司涉嫌違規向用戶發送垃圾短信以及違法信息,並且出賣用戶信息。

然而就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三年多來,至少公共輿論平臺上可見的個案,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身影還極為罕有。包括這次全國集中統一行動已披露的“戰果”中,嫌犯仍以終端銷售平臺的“社會人員”為主。

是不是現實中就沒有或很少官員及金融、電信等服務性企業的工作人員涉案呢?答案為否。據公安部4月25日公開的信息顯示:大量 倒賣信息的源頭都來自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和部門,個別“內鬼”為了經濟利益非法出售大量公民個人資料。如四川省某移動公司 員工,利用工作便利,大肆對外出賣手機用戶信息及手機通話清單。

從公安部公開的“戰報”來看,截至4月25日,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挖出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源頭”38個,摧毀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數據平臺和“資源大戶”161個,打掉從事非法討債、非法調查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非法調查公司”611個。從中可以看出,對公民個人信息非法銷售終端的查處數量,遠超“源頭”的數量。這一比例是否符合此類犯罪的真實狀況,還有待更多的信息披露才能進行相對準確的推斷。但基於以往查處此類犯罪時的情況來看,提醒公安部門、司法機關要有始有終,精準打擊,並杜絕選擇性司法,是極其必要的。

注意到公安部也專門強調“專案打擊的重點是深挖源頭和‘內鬼’”,這擊中了以往常態執法行為中的軟肋。但公安部的宣示和強調,並不代表就已經實現。媒體也應緊跟案件查辦的流程,尤其是在這批案件移送法院時,對照一下公安查處率和最終法院判決率之間是否存在明顯的落差。公眾最擔心的,就是有些戴著“官”帽或特殊身份的嫌疑人,在司法的流程中能利用各種法外程序“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從而逃脫法網。對於此次統一行動而言,查處實難以稱之為“勝利”。慶功宴還是先壓下,等等司法的最終處理結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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