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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立法的遮陽傘仍需進一步加固

作者 王石川 2012年5月28日01:00

如今已入夏,全國大部分地區馬上就要被高溫覆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4部委聯合修訂並起草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向社會徵集意見,目前意見徵集已結束。意見稿對“高溫天氣”做了明確規定,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佈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5月27日《重慶商報》)

現行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已經暫行了半個多世紀,不僅早已滯後於時代發展,比如對勞動者的高溫補貼只要求每天一兩塊錢,而且遠遠無法捍衛高溫作業者的合法權益,工人高溫作業無法享有安全的制度性保障。近年來輿論一再呼籲高溫立法,有人甚至疾呼,《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還要暫行到何時?防暑降溫措施終迎立法,值得期待,從徵求意見稿可以看到不少可圈可點的符號性進步,比如將35℃以上界定為高溫;適應人群從部分行業擴至所有勞動者;中暑死亡視為工傷;標準細化,防備用人單位鑽空子。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還首次提出可追刑責。

高溫立法,是捍衛勞動者權利、尊重公民合法權益的必須之舉,近年來不少地方屢屢出現高溫作業死亡事件,令人不安與沉痛。高溫立法一旦走上執行層面,才能還廣大勞動者一個較為安妥的工作狀態。但一個老話題不能不提,即如何確保落實?如果《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出現了“中暑”現象,怎麼辦?這種擔心絕非多餘。眾所週知,當前勞動者享有三大“高溫權益”:一、停工不能停薪,減工時不能減工資;二、高溫作業中暑屬於工傷;三、高溫津貼不得計入最低工資。這三大權益分別來自國家頒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工傷保險條例》、《最低工資規定》,按説應該具有足夠的強制力,但實際上對不少勞動者來説,這是美麗而不實用的權利畫餅。

基於此,《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能否貼地而行,人們同樣有理由擔憂。該管理辦法要求用人單位保證職工在不同的高溫下都要享有不同的勞動休息時間,這如何保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如果用人單位不發高溫補貼,怎麼辦?顯然,這就需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主動走出開有空調的辦公室,走到陽光暴曬的工地上,去現場執法、嚴格監管,而工會等組織也應該自覺為工人撐腰,沒有工會的不妨由上級工會派人監督。

此外,《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相關條款還應該更細化一些。其一,雖然將35℃以上界定為高溫,但35度是作業環境溫度還是室外溫度?一天中溫度是在變化的,工人發生中暑時溫度如何界定?又如何取證?其二,所謂的“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可否更改一下?中暑48小時後死亡就不算工傷嗎?現實中因超過48小時死亡而不算工傷,已經給不少死亡工人家庭造成了巨大痛苦,有必要撤銷。其三,如何確保氣象部門預報真實、可信?據報道,某地氣溫攀高,實際溫度早就超過37度。但蹊蹺的是,當地氣象部門發佈的氣溫卻始終不會超過37度。究其原因,根據相關規定,超過37度工廠就必須停工,學校必須停課。為了不停工、不停課,該氣象部門在盛夏發佈的最高氣溫就永遠也不超過37度。

當然,高溫天氣下,受到傷害的不只是勞動者,那些弱勢群體同樣難抵高溫,這就需要政府部門傾力應對。美國芝加哥的做法值得借鑒,他們構築了一套全美競相效倣的高溫反應體系——只要溫度攀到90華氏度(約合32.2攝氏度)以上,芝加哥義工將不時造訪老人與體弱多病者;溫度達到105華氏度(約合40.6攝氏度)以上,全市啟動緊急計劃,所有市政建築都進入24小時製冷狀態,免費開放供市民乘涼。

每個在高溫下作業的勞動者都應該享受到法律的貼身保護,不斷完善的高溫立法,彰顯著深沉的人性關懷,《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首先不“中暑”,工人才不會中暑。夏日炎炎,高溫作業,這對工人是“烤”驗,對監管部門卻是考驗,考驗著其良知、責任與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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