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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蘭:央企高管廉政從業的“緊箍咒”靈不靈?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9日 09: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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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來自於社會各界對央企的質疑和非議越來越多,比如央企“旱澇保收”,盈利給國家上繳的並不多,而虧損的“黑洞”卻要國家來填補,央企職工的收入尤其是央企高管的高酬金、高收入更是廣受詬病。

       日前發佈的《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稱,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造成國有資産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産、挪用財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實施辦法》劍指央企領導的“烏紗帽”,可謂央企各級領導的“緊箍咒”。

       其實,兩年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就頒布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時至今日,國資委終於拿出了針對央企各級領導人員的《實施辦法》。《實施辦法》畢竟是《規定》的操作細則,應該對《規定》的落實起到好的作用。比如《實施辦法》具體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産重大損失被免職的,或對企業國有資産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5年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這就從制度上堵死了某些央企官員“官復原職”、“異企升遷”的路子。

       雖然《實施辦法》看起來比較“溫柔”,但畢竟是一個新的辦法,是一個進步,可以説,國資委在管理央企各級領導方面,借鑒了公務員管理的一些好的方法。因為此前,國家只有對公務人員犯法的行政處罰是開除公職,企業人員並不受這個限制,行政處罰也沒有硬性規定。

       《實施辦法》的出臺,對央企領導是一個警示,但並不會終結央企某些領導人員的不廉潔行為。

       一方面,國資委對央企的管控力有限。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只是指導性的,不可能面面俱到,企業行為有時會脫離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從過去的管理情況來看,從高管的薪酬限制到員工的整體工資,從企業的不合理消費到央企的福利發放,已經調研、強調很多次了,但違規者始終存在,並未達到預期效果。説明國資委對央企的管控能力有限。

       另一方面,馬克思説過,一旦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膽大起來。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保證被到處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我們現在的現代企業制度依然很不完善,管理中的漏洞依然很多,許多央企都居於行業壟斷地位,它的高利潤使得某些人是見縫就鑽。

       要達到《實施辦法》所説的“深入推進中央企業反腐倡廉建設,促進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廉潔從業,保障中央企業健康穩定發展”的目的,這之中涉及到現代企業制度的完善,涉及到法律的完善,涉及到財務制度的完善,還涉及到監督制度的完善。因此,徹底實現央企高管廉潔從業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而就目前情況看,最可貴的,還在於執行。如果能夠認真執行《實施辦法》,從用人方面堅決治理央企管理中的亂象,有效遏制央企利潤的不合理流向,《實施辦法》的成效應該還是值得我們期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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