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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草案第三次提請審議 保護精神障礙患者權益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4日 04: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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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3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第三次被提請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引人關注。

  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

  8月份,精神衛生法草案第二次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對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康復工作和精神衛生工作的保障措施都作了全面的規定,實現了個人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更全面地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建議增加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財産安全的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過與教科文衛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衛生部研究後,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産安全不受侵犯。”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家庭在精神障礙預防和患者看護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草案應當明確家庭的相關責任。法律委員會在與有關部門研究後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增加一條規定:“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關愛,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提高精神障礙預防意識;發現家庭成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幫助其及時就診,照顧其生活,做好看護管理工作。”

  與草案二次審議稿相比,三次審議稿在保障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方面,思路更清晰、規定更具體、措施更得力,充分體現了尊重權益、規範權力的立法精神。

  更加關注全民心理健康

  草案三次審議稿除了將精神障礙的預防、診斷、治療和康復工作納入到法律框架中之外,還將關注的視野拓展到了全民心理健康。

  在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已經對促進公民心理健康作出了一些規定,有的常委委員表示十分必要,認為精神衛生法不僅要關注精神障礙患者,還要注重促進公民心理健康,同時建議應當在章名中予以體現,並增加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促進公民心理健康方面的職責。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與有關部門研究後,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章章名“精神障礙的預防”修改為“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同時在該章中增加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工作,提高公眾心理健康水平。”

  修改後的草案三次審議稿的立法視野不再局限于醫療衛生領域,而是將全體公民的心理健康都納入到了立法範疇之中。

  加強精神障礙防治能力建設

  針對當前我國還存在著精神衛生疾病預防不力,醫療機構不足,專業人員缺乏,患者得不到及時診斷、治療、康復的現狀,草案三次審議稿中增加了加強精神障礙防治能力建設以及加強對醫務人員保障的相關內容。

  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目前醫療機構在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方面力量較弱,多數綜合性醫療機構沒有開設精神科門診,醫務人員對精神障礙的識別能力不強,建議加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精神障礙防治能力建設。為此,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增加規定:醫務人員“發現就診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符合本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能力。”同時,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務人員進行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提高其識別精神障礙的能力。”

  為了解決精神衛生領域醫務人員收入低、風險高的突出問題,穩定醫務人員隊伍,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精神衛生工作人員適當的津貼。

熱詞:

  • 精神障礙患者
  • 精神科門診
  •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