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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規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4日 08: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央視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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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網消息: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昨天(23日)上午在京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根據議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監獄法等七部法律個別條款的決定草案、郵政法修正案草案等。

  精神衛生法草案此前已經常委會兩次審議,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三審稿增加了保障精神障礙患者財産安全的規定。針對我國精神衛生資源不足的狀況,草案增加規定,要求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同時要求給予精神衛生工作人員適當津貼。

  綜合醫院應開精神科門診

  據了解,目前我國的醫療機構在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方面的力量較弱,多數綜合性醫療機構沒有開設精神科門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表示,建議加強醫療機構的精神障礙防治能力建設。因此,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能力。”

  【解讀】北京回龍觀醫院副院長王紹禮表示,綜合性醫院開設精神科門診是非常有必要的,從目前的醫學模式來説,任何疾病的發生都和社會因素及心理因素有關。但目前綜合性醫院對精神疾病的認識不足,開設精神科門診的主動性不強。北京市衛生局5年前就已經意識到綜合性醫院設立精神科和心理科的重要性,出臺舉措讓包括回龍觀醫院、安定醫院、北大六院在內的3家精神專科醫院與6家綜合性醫院結對子,但效果並不理想。

  按照衛生局要求,精神專科醫院應該指導對口醫院的精神科建設,包括人才培養等內容,但現在能夠做到的只是專科醫院的醫生到綜合性醫院出門診。

  王紹禮説,以北京為例,目前全市精神專科醫院不論是數量還是佈局都不盡合理,無法完全滿足群眾需求,如果綜合性醫院都能開設精神科門診,將大大提升此類服務的覆蓋範圍。“精神障礙患者每月都要復查、取藥,但我們醫院在北五環,許多患者會感到不方便。”王紹禮説,城區和人口密集的新興城區應更加重視精神科的建設和發展。

  提高非專科醫生鑒別能力

  據了解,目前我國精神衛生資源不足,專業人員缺乏。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目前僅有約2萬名註冊的精神疾病類醫師,每百萬人口只有約15名精神疾病類醫師提供服務。此外,我國平均每萬人的精神科床位數是1.58張,而全球平均水平是每萬人4.36張。

  洪虎表示,目前我國精神障礙防治能力弱的另一個表現是,醫務人員對精神障礙的識別能力不強,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醫務人員發現就診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符合本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

  草案三審稿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務人員進行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提高其識別精神障礙的能力。

  【解讀】王紹禮表示,許多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並不知道自己的真正病因,往往會選擇去綜合性醫院就診,如果綜合性醫院的醫生具備起碼的精神疾病辨識能力和意識,可大大減少患者反復進行各項檢查的負擔。

  “綜合性醫院神經內科開出的抗抑鬱藥物比我們精神專科醫院多得多。”王紹禮舉例説,較為常見的患抑鬱症(在人群中的總發病率佔4%至5%)和焦慮症的患者大多會挂綜合性醫院神經內科的號,但此類科室的醫生往往沒有治療精神疾病的經驗,治療手段和診療效果即預防相關風險的能力都不具備,因此神經內科的醫生亟須加強精神疾病識別判斷能力的培訓。

  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

  誰有權力把人送到精神病院?誰有資格判定一個人是不是精神病患者?

  對於“強行收治”、“非自願入院”等爭議多年的焦點議題,三審稿保留了一審稿、二審稿所作出的突破。規定,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制;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是否需要住院治療,應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嚴格依條件和程序作出判定,以醫療機構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為依據。

  對於精神障礙的復診鑒定,草案一審稿曾規定,患者、監護人如果對復診結論有異議,可以要求鑒定;對鑒定結論還有異議,可以要求重新鑒定。但二審稿刪除了患者、監護人可以要求重新鑒定的相關條款。三審稿採用了二審稿的設計,也就是説,只能復診一次。

  精神科醫護人員可享津貼

  洪虎説,目前精神衛生工作的突出問題之一是醫務人員收入低、風險高,為穩定隊伍,應當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給予適當津貼。因此,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精神衛生工作人員適當的津貼。

  【解讀】據回龍觀醫院統計,2006年至2011年間,該醫院共流失醫護人員111人,其中轉向綜合性醫院的佔63%,轉向其他精神專科醫院的佔13.5%。而且,流失的主要是護理、醫療、醫技等專門業務人員。據分析,人員流失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目前,回龍觀醫院的職工人均收入僅相當於北京同級綜合性醫院的二分之一。

  目前回龍觀醫院醫護人員的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0元,這個標準還是1985年制定的,由財政和醫院各承擔15元。這一標準已與現實水平不相符合。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人員赴回龍觀醫院調研時,該院院長楊甫德提出建議,要求增加“精神衛生工作人員享受特殊崗位津貼”的規定。如今,草案三審稿採納了這條建議。

  對此,回龍觀醫院副院長王紹禮表示,與其他醫生相比,精神科醫生不僅僅是待遇低的問題,更嚴重的是,因服務對象都是精神障礙患者,生活不能自理,行為不能自控,醫務人員時刻都承受著被攻擊、被傷害的風險,還要防範患者隨時可能出現的自傷、自殺等行為,如果政府能採取一定的崗位津貼,則是對這個行業和崗位的肯定,“津貼的金額可能不會太多,但這是一種精神上的鼓勵和支持,意義重大。”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程津培昨天在審議草案時表示,精神衛生工作人員屬於高危行業,目前我國精神衛生的工作人員數量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這種局面的出現,歸根結底是願意從事這個行業的人太少,而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從事精神衛生人員的待遇普遍偏低。程津培表示,此次草案增加規定,要按照規定給予精神衛生工作人員適當的津貼,“我認為這個力度不夠。我建議至少要規定不低於當地醫院同級別醫護人員平均的收入水平。”

  患者財産安全不應受侵犯

  為更全面地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草案還增加了保障精神障礙患者財産安全的規定。

  在進行二次審議時,草案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有常委會委員提出,為更全面地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建議增加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財産安全的規定。因此,三審稿件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産安全不受侵犯。

  【解讀】長期關注精神障礙患者權益保護的公益律師黃雪濤表示,精神障礙患者的財産被侵害的情況時常發生,需要引起重視。草案三審稿將財産權增入法條也説明了這一點。

  黃雪濤認為,公民的民事權利一般包括人身權和財産權,精神障礙患者的民事權利應該與普通公民的權利一致,因此其財産權理應受到保障。

  她認為,精神障礙患者是權利容易受到侵犯的一類人群,因此除了在原則上加以重視之外,更應該為其提供在權利受到侵犯後有效的司法救濟便利。

  家庭成員互相關愛入法條

  草案三審稿明確了家庭在精神障礙預防和患者看護方面的責任。草案規定,家庭成員之間應當相互關愛、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提高精神障礙預防意識;發現家庭成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幫助其及時就診,照顧其生活,做好看護管理。

  【解讀】在草案進行前兩次審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家庭關係在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康復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家庭關係是否和諧,對家庭成員尤其是兒童的心理健康有著很大影響。

  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陳駿曾表示,對精神病患者或者精神障礙患者,對他們的治療、恢復、康復,除了社會責任外,家庭責任非常關鍵。現在很多家庭對精神障礙不了解,甚至有精神障礙的人在身邊家人都不知道,應該增加家庭責任的內容。

  馮長根委員也在審議時表示,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對於預防精神上的疾病很有幫助。現在在極端的情況下,家庭容不得患有精神障礙的病人,往往把病人趕到社會上。當然這樣的極端事發生了,政府是有相應的責任的,但是家庭就是最初的、最重要的預防單位。

  世衛組織公佈的數據顯示,全球約有4.5億精神健康障礙患者,每40秒就有一人死於自殺,精神障礙已成為嚴重而又耗資巨大的全球性問題。

  大力發展精神衛生專業社工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龔學平認為,應在精神衛生法草案中加入大力發展精神衛生專業社會工作者的相關法條。龔學平認為,目前我國正快速地進入老齡化社會,而家庭結構的“倒三角型”社會也越來越嚴重,過去傳統的由家人負責照料精神障礙患者的模式將面臨重大的挑戰。當前

  和以後,由基層政府和社會提供精神衛生專業社會工作者將會逐步成為管理和照料精神障礙患者的一個主要的形式。

  他舉例稱,在西方國家,精神衛生專業社會工作者往往是整個服務體系當中最龐大的隊伍。比如説美國,精神衛生專業社工師的人數已經超過了精神科醫生、護士人數之和。而目前我國精神衛生專業社工隊伍還沒有真正形成。(文字來源:京華時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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