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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修改明確律師訴訟權利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4日 05: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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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 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修改監獄法等七部法律個別條款的決定草案,為解決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一致銜接問題,對律師法部分條款作出相應修改,明確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權利。

  現行律師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將於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辯護律師權利規定為: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同時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為了與修改後的刑訴法相銜接,修改法律草案將相應地作出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修改法律草案還針對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涉嫌犯罪時享有的權利作出修改。現行律師法第37條第三款規定: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機關應當在拘留、逮捕實施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該律師的家屬、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以及所屬的律師協會。

  修改法律草案針對這一款作出規定: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因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該律師的家屬。

熱詞:

  • 律師法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律師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