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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住院不能搞“一刀切”式自願原則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4日 08: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千龍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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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精神衛生法草案。草案規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是否需住院治療,應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嚴格依條件和程序作出判定,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開設精神科門診。(10月24日《新京報》)

  自願治療原則顯然是一種充分尊重人性和人權的原則,拋開精神病這一特定主體,實行自願治療原則,無疑是一種社會進步的體現。然而,在精神病住院治療的問題上,如果實行一刀切的自願住院治療原則,是否合適與恰當?

  不可否認的一個問題時,因為社會發展的複雜性,各種利益糾葛、矛盾衝突也很複雜。由此,社會中出現了很多利用精神病這一心理與精神障礙性疾病,進行打擊報復和規避刑事處罰等亂象。比如上訪者“被精神病”,強制送醫,事實上一種變相的、違法的關押。比如一些人違法犯罪之後,裝瘋賣傻,企圖用法律對精神病人的特殊規定,而逃避應得的懲罰。

  面對這種“被精神病”或者“假裝精神病”的亂象,我們的法律顯然需要進一步完善,進一步地細則化相關精神病認定、送醫、治療等規定。自願原則顯然就屬於完善對策之一,然而,對精神病人實行自願住院原則,卻讓人覺得有“一刀切”“不切合實際”等感覺。

  首先,自願住院治療原則,防不了“被精神病”。道理並不難理解,如果權力無法得到約束,相關法律處罰不夠強硬,精神病認定、收治等規定不夠完善,一個正常人,都能“被精神病”,那麼其何償就不會“被自願”?

  其次,自願住院治療原則,有點不合情理。特別是,一些比較嚴重精的神障礙患者,根本就無法自我表達願望, 或者他覺得自己根本就沒有精神病。面對這樣的情況,如果醫生認定合理準確,家屬同意住院治療,而患者在無意識的情況下就是不點頭,不自願,難道我們就放任不管了嗎?

  “被精神病”等亂象要治,但治亂象不能一刀切,忽略了實情,帶來更大的亂象隱患。精神病自願住院原則,或者是可以實行的,但至少應該有例外,比如對於輕微患者、能自我表達意識的患者,實行完全自願原則;對間歇性患者,在其清醒的時候實行患者自願加家屬同意的半自願原則;而對嚴重的患者,特別是威脅到他人生命與財産安全的患者,則需要保留強制收治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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