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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審議精神衛生法 重症精神病人強制治療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17日 08: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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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近日繼續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一些常委委員提出,對患重症的精神病人,可以實行強制免費住院治療。

  刑法刑事訴訟法只有原則規定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戴玉忠説,刑法規定,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今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明確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由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但政府如何進行強制醫療,刑法、刑事訴訟法都沒有作出具體規定。

  “從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則看,這部分精神病人有三個突出的特點。”戴玉忠委員説,一是他們都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構成犯罪,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二是這部分人放在社會上還可能發生繼續危害社會的行為;三是法律明確要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精神衛生法是精神衛生方面的專門法,但草案對政府如何強制醫療的問題沒有規定。草案只是對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場所預防精神障礙工作,對監獄等場所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有精神障礙的服刑人員的治療問題,對精神障礙患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行為的依法處理問題等作了規定。

  戴玉忠建議,在精神衛生法草案中,對政府如何就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的問題作出規定,以便和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銜接,體現法律之間的協調性和科學性。

  對傷害他人的應強制收留治療

  胡振鵬委員提出,對在公共場所流浪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有傷害他人或傷害他人傾向的,原來的草案規定可以強制收留治療,而新的草案把這個內容刪掉了,只規定負責監護的近親屬阻礙實施住院治療或者精神障礙患者脫離住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部門協助住院治療。這樣的表述,對在公共場所流浪乞討找不到監護人且有危害他人安全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疑似精神病患者,進行強制收留就沒有法律依據。

  “江西省衛生部門今年要求,對公共場所有傷害他人危險的精神病患者應強制收留治療。”胡振鵬委員認為,這對於維護社會治安、保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有好處。精神衛生法草案應明確,對這類精神障礙患者,公安機關可以協助有關機構強制收留診斷、治療。另外,現在有的強制收留治療的病人治好後,醫院雖然找到監護人,但監護人不把他領出去,仍滯留在精神病院,浪費醫療資源。對此,應明確監護人要履行出院後的護理或康復責任,如果不來領人出院,監護人要負擔住院治療的全部費用。

  應增加社區非自願治療的規定

  龔學平委員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對進行強制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出院以後如果經精神科執業醫生評估有社區治療必要,但患者拒絕接受時,患者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為患者辦理強制社區治療手續,並強制對患者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對患者進行強制社區治療。執行社區強制治療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共同制定。

  龔學平委員的理由是,按照草案規定,今後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條件將非常嚴格,很多病人按照原來的途徑不能收治到精神病醫院去,但是他們中一些人,尤其是強制住院以後出院的患者,不肯服藥或者接受隨訪,在社會上具有潛在的危害性。

  “很多西方國家都已經採用了社區非自願治療的方法,主張在社區裏強制性地命令患者一定要接受定期的隨訪、按時服藥,做不到的話,只能非自願到醫院去。”龔學平委員説,這一制度對於平衡患者個人的自主權與公眾的安全都具有十分明顯的效果。我國台灣地區2007年修訂精神衛生法時,也採用了這一制度設計。但是在目前的精神衛生法草案中對這方面沒有體現,希望能夠加進去。因為如果法律收緊強制性住院的條件,要是對這樣一些患者又沒有比普通患者更嚴格的監管措施的話,最後家庭和社會將會付出巨大的代價。

  “對那些患重症的精神障礙病人,應強迫免費住院治療。”王寧生委員説,嚴重的精神障礙患者會給家庭和社會帶來沉重的負擔,醫療保障和救助基金不足以維持這些費用,因此往往會導致中斷治療,而中斷治療可能會導致這些病人人格的退化、勞動力的喪失,甚至會發生危害社會的事情,造成嚴重後果。因此,應該像治療艾滋病一樣,對這些人給予免費治療。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規定:“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實行基本藥物免費制度。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藥物費用中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以外的個人負擔部分,由政府給予全額補貼。”湯小泉委員建議參照該規定,在精神衛生法草案中增加一項規定:“對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實行基本藥物免費制度。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基本藥物費用中由基本醫療保險支付以外的個人負擔部分,由政府給予全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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