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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新生:關注精神衛生法就是關注法治精神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30日 07: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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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正意義上的法治社會,必然是一個充分尊重公民精神自由的社會;真正意義上的文明社會,必然是一個關心公民精神健康的社會。但願精神衛生法的出臺成為我國現代法制史上的一個標誌性事件,成為我國落實憲法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典範

  喬新生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是我國精神病領域基本法草案。這部法律之所以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是因為它涉及公民的精神問題。人們期盼這部法律能從根本上解決精神衛生問題,但又害怕這部法律以治療的名義對公民進行精神控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聽到了公眾的訴求,因而在審議的過程中對精神衛生法草案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改,試圖從根本上打消公眾的疑慮。

  按照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是否屬於精神病由執業醫師鑒定。這種鑒定是醫學上的鑒定,而不是司法上的鑒定。換句話説,執業醫師對於患者是否屬於精神病進行醫學上的判斷,其結果只限于精神病的診治,而不涉及精神病患者的權利義務問題,不涉及司法判斷問題。或許在有些人看來,這樣的修改是為了避免出現精神病鑒定的壟斷現象,防止少數司法鑒定機構通過壟斷精神病的鑒定權,從而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但在筆者看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此次修改,最大的價值就在於從根本上承認了精神病的本質,讓精神病患者變成一個純粹醫學意義上的患者,其中不涉及患者的權利義務問題,不改變現有的法律關係。如果改變精神病患者的權利義務關係,那麼,必須進入司法程序以司法鑒定確定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以及是否需要改變現有的權利義務關係。把精神病患者簡單地看作是一個患者,從表面上看是同義反復,但從本質上説,它涉及對待精神病患者的態度問題。

  不過,精神健康問題是如此的複雜,以至於在哲學上出現了所謂的“主體”缺位問題。假如被認定為是精神病患者,那麼,就意味著在某種程度上失去了辨別是非的能力,如果允許隨意地認定他人為精神病患者,那麼,就可能會導致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在討論精神病患者問題的時候,必須小心翼翼地避開診斷上的悖論——避免把那些自認為沒有精神病的患者視為精神病患者,從而剝奪了精神病患者自我救濟的能力。這是精神疾病與其他疾病的最大區別。當患者被確診為精神病患者的時候,很難通過精確的理化指標作出判斷,也很難通過科學儀器加以檢驗。

  雖然當今世界醫療界在精神病的診治方面已經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但由於涉及精神領域非常複雜的問題,因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敢於隨意剝奪一個被稱之為精神病患者的自我認知能力。換句話説,是否具有精神病,首先應該充分考慮到患者自身的感受。但正如我們所看到的那樣,真正的精神病患者或許根本無法科學表述自身的感受,這是精神病判斷和治療所面臨的最大問題。各國在制定法律規範的時候,總是採取一些措施防止非專業人士隨意對他人的精神狀況作出判斷,也總是採取一切措施避免執業醫師在診斷精神病患者的時候,用自己的主觀判斷取代精神病患者自我的感受。

  精神病患者也許不認為自己是精神病患者,把精神病的判斷權交給執業醫師或者精神病患者的近親屬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就在於,無論執業醫師還是精神病患者的近親屬都有可能將自己的主觀判斷強加給精神病患者,這就會導致那些本來沒有精神病的公民,可能因自己的反抗行為而被確診為精神病,也有可能會導致那些本來患有輕微精神病的患者,可能因執業醫師和精神病患者近親屬的強迫行為而使得病情加重。

  所以,為了避免“被”患上精神病,最好的辦法就是充分尊重精神病患者自己的意願,讓他們根據自己的主觀感受來決定是否接受診斷和治療。這樣做是為了最大限度地尊重精神病患者的選擇權。即使被認定為精神病患者,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隨意剝奪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權利,不得轉移或者處分精神病患者的財産。在沒有進入司法程序之前,精神病患者的人身關係也不得改變,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精神病患者的基本利益,也只有這樣才能讓精神病患者真正成為一個純粹意義上的病人,而不是被法律限制或者剝奪了權利的人。

  筆者認為,精神衛生法應當堅持以下三個基本原則:第一,自願原則。無論是執業醫師還是精神病患者的近親屬,都不得以專業人士或者法定監護人的名義對精神病患者強迫進行醫學鑒定。醫學鑒定是一個非常慎重的事情,它不僅要解決精神病患者的診斷和治療問題,同時還要解決精神病患者的社會關係問題。正因為如此,是否具有精神病,或者説是否屬於需要治療的精神病患者,都必須充分尊重精神病患者的決定,即使那些在別人看來屬於精神病的患者,如果自己不承認是精神病患者或者不願意接受所謂的專業治療,那麼,在不傷害他人的情況下,應當充分尊重這些公民的選擇權利,不能強迫他們接受治療。當然更不能把他們隔離起來,讓他們脫離現有的社會關係,成為一個真正的精神病患者。

  第二,尊重原則。尊重不僅僅是對患者人格尊重,同時也是對患者行為的尊重。強調尊重原則,實際上就是要求立法機關在制定精神衛生法的時候,對那些即使被診斷為精神病患者也不應該採取強制治療措施,因為有些精神病患者根本無法通過治療克服精神上的障礙,而強制性治療可能會産生逆反心理,甚至會加重病情,從而使他們處於一種受迫害的幻想狀態。尊重精神病患者的日常生活方式,實際上就是為精神病患者提供一個寬鬆的治療環境,讓他們在自己所營造的精神世界健康的生活。

  第三,保護原則。保護原則要求立法機關在制定精神衛生法的時候,不僅僅立足於診斷和治療,而應該為這個特殊的群體生存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讓他們無論是在診斷治療期間,還是在疾病被治愈之後,都能意識到自己處在一個安全的狀態,一種放鬆的狀態。因為只有這樣,他們的精神才能真正得到康復,他們曾經有過的一切恐懼和焦慮才能消失得無影無蹤。

  關注精神衛生法,實際上就是關注我國法治精神。真正意義上的法治社會,必然是一個充分尊重公民精神自由的社會;真正意義上的文明社會,必然是一個關心公民精神健康的社會。但願精神衛生法的出臺成為我國現代法制史上的一個標誌性事件,成為我國落實憲法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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