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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舉證逾期被建議不罰款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9日 03: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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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精神衛生法草案、旅遊法草案等多部草案進行分組審議。對於旅遊業“零負團費”經營模式,委員建議可以參照反不正當競爭法,限定“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或收取購物回扣為目的”。對於逾期提供證據或被罰款的規定,委員建議把“罰款”一項去掉,僅保留訓誡及不採納證據。

  焦點1

  該如何限制零負團費問題?

  建議參照反不正當競爭法

  旅遊法草案中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對此,黃鎮東委員認為,旅行團成本是多少,這是企業的商業秘密,每個旅行社的成本不一樣,很難説清楚。

  呂薇委員則提出,建議這一條參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提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有關於不得低於成本銷售商品的條款,但是前面有定語,“經營者不能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還進一步明確“下面形式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其中包括“季節性降價”。

  呂薇認為,旅遊業也有淡季的銷售,現在不允許低於成本來組織和接待旅遊者,主要出於兩個目的,一個是惡性競爭,另外一個是有一些旅遊團組是以收受回扣為盈利手段。因此,建議在這條前面加上定語,“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或收取購物回扣為目的”這樣更好,最好能夠參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條款。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康耀紅則明確提出,該重視景區門票和購點的回饋。景區的門票不斷提高和零負團費的問題,根本的原因就是景區門票的高額回扣。如果不能對景區門票的回扣有一個打擊的話,現在很多的問題解決不了。

  焦點2

  如何實行不許強迫購物?

  建議排除遊客同意情況

  吳曉靈委員表示,草案提出如果強制購物出現問題,由旅行社來承擔退貨、退還費用的責任,在實踐中怎樣來判斷?如果有證據證明強迫購物可以處罰旅行社,但不要輕易講退貨,否則會引起許多糾紛。建議對此稍作修改,如果發生強制購物的情形,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向旅遊主管部門提起指控。

  全國人大代表黃輝球則提出,在“旅行社組織、接待團隊旅遊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遊活動”的規定中,排除“旅遊者同意自行付費”的情況。

  焦點3

  如何讓“驢友”更安全?

  建議自助遊寫入旅遊法

  張興凱委員認為,旅遊法草案對組團旅遊、有組織旅遊的安全關注較多,但對自助遊的安全幾乎沒有規定,建議增加自助旅遊、自由出行方式旅遊的安全規定的條款。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周鐵農表示,“驢友”到沒有經過開發和任何安全保護措施的地方去玩兒,遇到了突發的天氣狀況,遇到了路徑不熟的問題,出現了很多危險。在救助過程中動用的力量相當大,成本非常高,希望在制定旅遊法的時候,應同時予以考慮。

  陳佳貴委員認為,旅遊法也應該對駕車自助遊進行規範。他舉例稱,如自助遊有的10輛車、8輛車,在網上召集,需不需要互相訂立一個協議;如果沒有,出了問題就帶來許多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

  焦點1

  誰更適合作為公益訴訟主體

  建議機關改成政府主管部門

  民事訴訟法草案規定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戴玉忠認為,用“法律規定的機關”來表述,不明確、不具體、不便於適用和執行。可以考慮將“法律規定的機關”改為“政府主管部門”。民事案件一般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訴訟,環境污染、食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政府有主管部門,首先是政府主管部門要管,政府主管部門可以依照行政法律對那些實施了污染環境、危害食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行為給予處罰,當事人不服的可以進入行政訴訟;同時對於那些不便於由政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以及其他特殊情況,政府主管部門可以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民事審判。對於政府主管部門不負責任、不作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涉嫌構成犯罪的,按照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應該立案偵查。這樣設計比較具體、明確,便於操作。

  全國人大代表羅范椒芬提出,為避免濫訴的情況,是否可以要求公民向法律規定的機關提出起訴的要求,要是有關的機關不作為,再由公民或者是民間的環保團體提起公訴。

  焦點2

  當事人舉證逾期該不該罰款

  建議去掉“罰款”保留訓誡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逾期提供證據,應當説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據不同情形予以訓誡、罰款或者不予採納。

  徐顯明委員認為,這一規定還需再斟酌一下,因為它涉及到法院與當事人間權利與義務的設定。他認為,民事訴訟的證據原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所以,主張者負有舉證的責任。他如果不能舉證的話,法律上對他最不利的後果就是不採納他的證據,而不採納這個證據後,法院一定會作出一個對他不利的判決。這對當事人而言就是最嚴厲的懲罰。

  徐顯明説,通過立法的方式,給法院增加處罰權不太符合民事訴訟的原則,因為提交證據的行為不能理解為“妨害司法”或妨害訴訟。因此他認為,訴訟中的司法擴權是件大事,不可隨意為之,尤通過立法擴權,更應謹慎,所以建議對這一條應再斟酌一下。建議把“罰款”一項去掉,僅保留訓誡及不採納證據。

  焦點1

  患者拒絕接受後續治療怎麼辦?

  建議引入社區強制治療

  龔學平委員建議草案增加一款:對進行強制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出院以後如果經精神科執業醫生評估有社區治療必要,但患者拒絕接受時,患者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為患者辦理強制社區治療的手續,並強制對患者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對患者進行強制社區治療。

  龔學平表示,這類出院患者往往不肯服藥或者接受隨訪,在社會上具有潛在的危害性。很多西方國家都已經採用了社區非自願醫療的方法,主張在社區裏強制性地命令患者一定要接受定期的隨訪、按時服藥;做不到的話,只能非自願到醫院去治療。

  這一制度對於平衡患者個人的自主權與公眾的安全都具有十分明顯的效果,但是目前的草案中對這方面沒有體現。

  焦點2

  如何預防精神病?

  建議規定家庭責任義務

  金碩仁委員認為,家庭在預防精神障礙方面,作用至關重要,草案規定了政府、學校、社會的責任,恰恰沒有規定家庭的責任義務。

  他提出,現在社會上單親家庭、失獨家庭、病癱家庭、空巢家庭的精神衛生問題都很重要,這是不能忽視的部分。建議增加一條,“家庭應當促進和睦、關係和諧、尊老愛幼、關愛成員,激勵子女健康向上,及時了解、發現與預防精神障礙問題。”

  吳啟迪委員舉例稱,比如學生在學期間出現的問題,家庭有時事先比較了解。學生所受到的壓力一方面有來自學校學習壓力,也有來自家庭的,家庭和睦問題對年輕人的精神狀態確會産生影響。

  鄭功成委員説,精神障礙預防實際上包括四個層面,除了單位、學校還有社區、家庭,只有這四個方面放在一起,它才是完整的。他提出,家庭成員應該對有精神障礙表現的家庭成員,及時送院診療,負責照顧、監護,不得虐待、歧視。

  焦點3

  如何預防患者對社會的危害?

  建議精神衛生進行普查

  全國人大代表李玉英提出,關於精神障礙的診斷,有一個基本的法則,就是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包括有傷害行為的或者有危害他人或者自身安全危險的,才由其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當地公安機關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這裡是不是説明只有發生傷害行為後,才可以違背本人的意願強制性進行診斷或者治療,”李玉英説,“我認為這裡就存在一個問題,會對所有的患者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缺乏一個事先的限制性措施。”

  基於此,李玉英提出,是不是該在醫療普查中增加精神衛生的檢查內容。認為衛生部門應當把精神衛生列入普查的範圍,每個人都要做一個年度的精神衛生的簡單檢查,也要記錄在案,如果將來發生問題,也是一個重要的依據和憑證。

熱詞:

  • 民事訴訟法
  • 修正案草案
  • 舉證
  • 逾期
  • 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