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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修改進入三審 擬增案外被侵害人救濟制度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8日 04: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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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7日上午在北京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

  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或需報請其上級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刪去了其中上級法院可將本院管轄的一審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原則上上級法院不宜將本院的民事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但民事案件情況複雜,有的案件如破産程序中的衍生訴訟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更有利於當事人參加訴訟,節約訴訟資源。

  為此,建議草案將這一款修改為: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擬增加案外被侵害人救濟制度

  當前,當事人通過惡意訴訟等手段,侵害案件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專家提出,對惡意訴訟,除應當適用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給予拘留、罰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在民事訴訟法中增加對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濟渠道。

  為此,建議增加規定,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擬規定人民法院確定當事人舉證期限

  有的常委委員、法院和專家提出,為了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提高訴訟效率,需要當事人在訴訟中及時提交證據,草案應當進一步明確舉證期限的規定。

  為此,建議增加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予以訓誡、罰款或者不予採納該證據。

  小額訴訟標的額或不搞一刀切

  為了便於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提高訴訟效率,草案規定了小額訴訟制度。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多數意見贊成作出這一規定,但是對如何確定小額訴訟標的額仍有不同意見。為此,建議草案作以下修改:

  一是進一步明確小額訴訟案件屬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明確規定小額訴訟案件應當“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的條件。

  二是小額訴訟案件的標的額,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為“一萬元以下”,根據有的常委委員和專家關於我國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確定一個相對數更符合實際需要的意見,規定“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據國家統計局提供的數據,2011年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41799元,按照30%計算,全國大多數省區市為12000多元。

  三是明確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發現案情較為複雜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或可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

  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發生在公民之間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有的常委委員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有些案件當事人一方人數較多,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有利於查清事實,將糾紛解決在當地。

  法律委員會經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追索贍養費、撫養費、醫療費用等案件再審時,或可不中止執行

  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五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可以裁定中止原判決、調解書的執行。有的常委委員和專家提出,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原則上都應當中止執行,但對追索贍養費、撫養費、醫療費用等影響當事人生計、涉及其生命健康的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草案對此應作出明確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條修改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熱詞:

  • 民事訴訟法
  • 三審
  • 人大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