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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常委委員建議:“小額訴訟”標準可由最高法確定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7日 17: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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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注:本文原載于法制日報,時間為2012年6月8日,轉載僅為提供資料。

    近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分組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建議,進一步完善草案關於“小額訴訟”的規定,標準可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

    草案對“小額訴訟”規定過於簡單

    草案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標的額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這就是備受關注的“小額訴訟”規定,此前常委會會議初次審議的草案一審稿,將“小額訴訟”的標的額規定為五千元。根據一些常委委員的意見,草案二審稿將標的額調整至一萬元。

    對此,全國人大代表黃學軍説,在目前小額糾紛數量不斷增加和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雙重壓力下,“小額訴訟”這一低成本和高效率解決糾紛的程序是可行的,而且已經有基層法院開展了相關試點工作。但是這類案件的數量並不多,因為這需要當事人放棄上訴的權利,很多當事人都不願意放棄。

    黃學軍代表認為,該條規定過於簡單,如何兼顧公平和效率,仍需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標的額問題。這個問題如果不合理解決的話,要麼該程序適用的案件數量很少,不能解決實際問題而被束之高閣;要麼就是程序保障不夠,有損程序正義。無論是五千元還是一萬元,都不一定是最合適的數額,因為首先五千元或一萬元均缺乏實證的數據支持。確定一個統一的標準並不合適,東、中、西部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較大差距,東部地區與西部地區的法院標的五千元和一萬元的糾紛數量顯然是不一致的。再者,物價指數和公民收入不斷變化,規定一具體數字太機械了,難以適應發展和變化。建議對小額速裁製度的標的額僅規定上限,採用授權的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或者核準。

    二是適用範圍問題,新增規定不清晰。僅以標的額為唯一依據的話,難以保障案件的公正。例如,標的額為一萬元或者五千元以下的知識産權案件、勞動爭議案件、侵犯人身權案件、家庭鄰里糾紛案件等,爭議標的額不大,但是案情複雜,審理難度也較大,並不都適宜用“速裁”和“一審終審”。因此對適用該程序的案件範圍應該嚴格限制,建議主要限定為錢債糾紛案件或者其他替代物、有價證券給付等單純化的案件。

    三是適用該程序作出判決的救濟問題。一審終審制度已經使當事人沒有了一般的上訴救濟,如果再不給當事人救濟途徑是不合理的。因此,建議在具有再審事由的時候,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此外,該程序與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相互轉化的問題上,應當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應當允許小額速裁程序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在必要的時候(如案情複雜)轉換為普通程序,而不要絕對的“一審終審”。

    建議適當增加一些限制性條件

    “草案規定的是一萬元標的額‘一刀切’,我認為還是要加一個限制性的條件。”朱永新委員説,因為一萬元對大部分城市來説沒有問題,但是對於經濟落後的地區來説還是一個很大的數目。如甘肅省農民人均年收入只有3900元,一萬元對他們來説是兩年半的收入。所以建議作一個限制性的規定。比如對一萬元標的額以下,且不超過當地上一年人均年收入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同時,在低收入地區,當事人對法官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有異議時,可以賦予適度的上訴權利。

    全國人大代表龍國英説,我們國家地域非常大,發展差距也非常大,再有,法律制定以後,有一個比較長的實施過程。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按照現在規定的數額,在今後的適用中可能會變得不太合適。建議確定一個制度,即具體的標的額由省級人大常委會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再規定過一定年限進行調整。

    可考慮對個人和企業區分對待

    陳斯喜委員表示贊成“小額訴訟”的規定。因為這有利於一些小額案件快速審結,減輕基層法院的壓力,也有利於促進社會穩定,節約司法資源。但是籠統地規定一萬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不太合理,建議區分個人和企業。

    陳斯喜建議,個人可以規定一萬元以下甚至再低一點都可以,因為在西部地區一萬元也是不小的數額了。但是對企業來講,同樣用一萬元以下來限制就太低了。建議對個人可以規定一萬元以下一審終審,甚至修改得再低點到五千元至八千元,對企業則適當提高到三萬元以下或者五萬元以下,這樣可以進一步減輕基層法院的壓力。

    涉及人身關係不適宜一審終審

    全國人大代表王明雯建議將其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標的額較小的財産性糾紛類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標的額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王明雯的理由是:小額速裁的試點的確對於解決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效率有積極意義。不過,不能只以標的額為標準而不考慮案件的性質與種類。其適用範圍必須嚴格限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標的額較小的財産性糾紛類的民事案件。涉及人身關係的不適宜採用一審終審。如離婚案件,可能爭議的財産標的額比較小,涉及的利益卻是多方面的。

    “關於標的額,不宜一刀切。”王明雯説,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不平衡,一審稿的五千元已經爭議很大了,二審稿的一萬元對於沿海發達地區可能是一筆很小的財産,但是對於老少邊窮地區來説卻可能是很大的一筆數字了。建議由最高法出臺一個辦法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進行規定。

熱詞:

  • 部分
  • 常委
  • 委員
  • 建議最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