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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面]唐宏宇:解讀精神衛生法(20110807)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7日 22: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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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宏宇

  精神衛生法草案的出臺為何持續了26年,擾亂公共秩序是否應該被列為疑似精神病的標準?防止家屬濫用監護權,三個不得限制為何成為突破點?司法鑒定作為處理異議的兜底程序,能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作為參與者之一,他對精神衛生法有著怎樣的了解?面對面專訪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

  前不久,備受人們關注的精神衛生法草案由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佈並且首次徵集社會意見,那麼大家對精神衛生法草案究竟有什麼樣的意見,爭議最大的內容又是什麼呢?它又將對我們的生活産生什麼樣的影響?今天面對面將要專訪曾經參與起草精神衛生法草案的醫學專家唐宏宇 。

  人物簡介:
  唐宏宇

  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副院長

  1999年起參與起草國家精神衛生立法

  主持過多項國家級精神病學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2011年6月,備受關注的《精神衛生法》草案,終於與大眾見面了。該草案共分七章七十五條。然而,這部先後修訂了十八稿的法律草案,竟然延續了26年。

  記者: 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出臺的難點呢

  唐院長:第一個還是一個認識問題,對精神病的這個誤解是非常的根深蒂固,也是非常廣泛的。

  記者:有什麼誤解呢?

  唐院長:首先你,它是一個很受歧視的一個疾病,對治療方法對診斷方法的一些誤解。很多大眾就把這個文學作品和一些影視的那些作品,覺得好像跟現實的情況是一樣的,給我的一個最大的一個感觸就是每次做諮詢、做論證,我們這個來自於專業的這個專家,就是精神病專業的專家要花很大的這個精力,甚至花一半以上的時間去跟各個階層的這個人士,參與立法的人士去解釋這些問題,還有第二個誤解,最早的時候,立法的時候,有人就提出來説你這是一個疾病,一個疾病單獨為一個疾病來立法,那是不是就是要防治這個疾病,就是叫《精神病防治法》。所以有的人説你就乾脆別立什麼大法了,你就立一個《精神病防治法》。第二個問題就是部門協調的問題,《精神衛生法》它不是一個部門的法,它涉及的這個部門非常多,比如説公安部、財政部、民政部、殘聯、教育部、勞動部等等 等等,你去由衛生部&&,去立這部法的時候,你怎麼去協調其它部門的這些利益衝突,衛生部本來講的話,在這些部門裏一看它都不是一個具有很Power的一個部門,在這種狀況下由衛生部去立法很難去協調。後來就搞了一個什麼,搞了一個多部委的聯席會議制度起了一些作用,再財政的問題,那是最大的一塊問題為什麼説財政是最大的問題,我舉個例子,你像我們國家有,僅僅是重型精神病就是非常重的精神病1600萬,這是什麼時候的數字,是我們國家1982年和1993年兩次全國性的大樣本的流行病學調查推算出來的一個結果。那麼在這種狀況下,你必須就由政府出面加大精神衛生的投入,做到真正的體現以預防為主的這種方針,防患于未然。

  唐宏宇參與起草國家精神衛生立法已經有12年的時間了。從1999年的第10稿到2007年的第17稿,他不僅參與了立法研究、草案修改和論證工作,而且對國際《精神衛生法》進行了編譯和匯總,尤其是起草第十一稿的時候,唐宏宇還專門走訪了很多已經治愈的精神病患者。

  記者:為什麼選擇這樣一種方式?

  唐院長:你要保護患者的權益呀,必須要聽患者的話呀。

  唐院長:他好了以後,他就有很多的切身體會,也就是我病了以後,我的工作是什麼樣的狀況,我好了以後我還能不能回到我原來的工作去。還有沒有單位接納我,社會對我是一個什麼樣的看法,特別他提出來了一些就業、婚姻這兩個問題,實際上是患者非常非常關注的問題,我跟他又連續搞了幾個晚上做到深夜,他跟我講這些我非常感動,那修訂完之後的結果呢?結果就是不滿意呀,各方都不滿意呀,你滿意嗎,我也不太滿意,是因為我們原來我們自己所設想的這些,比如説國際上有一些條款,我們認為完全可以拿過來直接去用的,但是在中國的現實的情況下,可能存在一些很大的一些問題。

  草案的修訂又持續了近兩年的時間。2009年,唐宏宇和其他醫學專家終於將又修改了6遍的第17稿移交國務院法制辦,由法律界人士參與修改。伴隨著漫長的立法進程,精神衛生法從一個“行業規定”走向了“國家大法”,唐宏宇深深感到了國家精神衛生事業的迅猛發展,以及越來越多的人文關懷。他認為,比起僅有醫學專家參與的第17稿,現在的草案有了明顯的改進。

  記者:進步在哪兒?

  唐院長:因為從(醫學)專家手裏出去的那個稿子,無論從結構還是從表述上面,都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你比如説吧,(醫學)專家的這個寫的稿子,從法人、法語這個角度來講,可能就做得不太好。。。。第二個呢,儘管專家力圖考慮到方方面面的問題,但是他的角度,視角相對來講還是比較局限的,。。。第十七稿的時候只有五十幾條,這一下子就擴充到七十多條了,整個結構上面的表述,一看就知道是由法律界的人士參與修改的。,。。。內容裏面它廣泛的接納了社會各階層的意見,一些很重要的意見都在裏面都有一些體現。

  記者:但是我們在這一次草案的徵集階段,聽到社會上還是有很多質疑和不同的爭議聲?

  唐院長:但是這種質疑和爭議聲在立法的過程中間是不可能避免的。現在的這個爭議,我理解起來已經是比原來要少了,或者是相對比較集中地或者説是比較明白的爭議了。。。。原來的很多爭議是,就是不明白的爭議,怎麼説都説不通。

  記者:重在解釋是吧?

  唐院長:對,重在解釋,根本就,經常立法諮詢會,就在解釋這些問題,同樣的問題再解釋解釋,現在各方面的意見提出來的話,儘管是尖銳的,但是它是非常明確的,擊中核心問題的。

  司法前置是否能解決,“被精神病”的問題?

  唐院長:它必然發展的就兩個結果,一個結果他的病情繼續加重,

  第二個,造成很多很多的患者由於沒有得到及時的治療,而變成肇事肇禍的患者。

  擾亂公共秩序,是否應該被列為疑似精神病的標準?

  記者:你怎麼看待這樣的制度?

  唐宏宇:從來沒有一個診斷標準,把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作為診斷精神病的標準的,如果這麼做,這個醫生就應該受到懲處。

  郭元榮,1994年因為揭發建設局某領導的經濟問題,被當地公安局送往精神病院“強制治療”。直到2010年,在多家媒體關注報道之後,關押了14年的郭元榮最終得以“走出瘋人院”。 類似的郭元榮的案件,也時有發生,如何防止在非自願住院形式中“被精神病”的問題,是《精神衛生法》草案中爭論最多的話題。

  記者:有幾種觀點?

  唐院長:主要就是非自願住院的程序裏面,是應該採取醫療的這個程序為先,還是司法程序為先這個問題。

  記者:那麼為什麼在醫學界和法學界會有如此大的分歧?

  唐院長:我舉個例子,美國實行的是司法前置,一個患者生了病,他不願意治療,家屬和監護人是沒有權利送他去的,除非他出現嚴重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警察介入,這叫強制治療。。。。哪怕他學業幹不了,工作幹不了,什麼東西幹不了,他在家裏,家裏的人是沒有權利送他治療,。。。實際上這麼做了以後,在美國。。。依然有40%的患者沒有得到一個治療,。。。因為得不到治療,。。。他的肇事肇禍率就上升。所以有一段時間,美國的監獄成了全美最大的精神病醫院。。。。這種情況如果發生在我們中國,你怎麼處理,。。。

  唐院長:實際的例子,一個留學生在美國留學,突然不上課了,也不跟別人接觸,長期以來他自己就獨居,也不跟家裏人聯絡,他家裏人就急壞了,這個人哪兒去了,最後就委託他的同學去看看他,結果一看,。。。他的精神狀態,蓬頭垢面,消瘦得不得了,喃喃自語,對吧,説一些莫名其妙的話,這叫疑似嗎?這種疑似,那你按照美國的法律,。。。如果他沒有出現危險性行為,你就不能給他讓他去非自願住院的。要尊重他的自主權的。那麼我們的家屬就到美國去了,。。。最後連哄帶騙,把他從國外弄到中國來,國內來。到了國內來以後,就採取這個家屬做決定,對吧,就把他叫非自願住院,就把他弄到醫院去了,這是非自願吧,治療一個月,好了,然後回去繼續上學。

  唐院長:我們現在如果是按照一些美國的做法,。。。就全國1600萬精神疾病患者裏面,按照一般的估計,重型精神疾病的肇事肇禍率10%,那麼還有1400多萬的患者,他是沒有這些行為的,。。。。它必然發展的就兩個結果,一個結果他的病情繼續加重,造成他精神殘疾。

  第二個,。。。造成很多很多的患者由於沒有得到及時的治療,而變成肇事肇禍的患者,那個就不是160萬了。

  記者:但是司法後置的話也會帶來這樣一個問題,事實上已經産生了危害,只不過是亡羊補牢的這樣一種彌補。

  唐院長:反過來我又講我的觀點了,是儘早治療,防止他出現這種危害行為。

  記者:但這種被精神病的這種方式的話,不是對當事人會産生巨大的傷害嗎?

  唐院長:我作為一個司法鑒定的一個人,我看到的是大量的精神疾病患者,由於得不到治療,病情波動出現肇事肇禍的這種情況,而這個正常人,真正的所謂正常人,被精神病的這種情況,。。。。真的是非常非常,我認為非常罕見的一個事情。

   在這次的草案中,我們注意到,針對非自願住院“危險性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人們對於 “擾亂公共秩序危險”作為疑似精神病患者強制送治條件,爭議頗多。更有專家認為,“擾亂公共秩序危險” 內容寬泛,概念模糊不清,仍是“被精神病”的潛在因素。

  記者:你怎麼看待這樣的一個制定?

  唐院長:我們的法律是這麼定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或者出現傷害自身,危害他人,擾亂公共秩序,這些行為的應當把他先做診斷,對吧,然後再去做治療,非自願治療。主語是什麼,疑似精神障礙患者;謂語是什麼,將要發生;賓語是什麼。不能説是出現了擾亂公共秩序,就是疑似患者,完全不是,首先是疑似患者,疑似從哪來,疑似的標準不是擾亂公共秩序。我給您出一個選擇題看您怎麼選擇:以下表現中哪一項是疑似精神障礙患者

  A 胡言亂語,答非所問,神情恍惚,言語紊亂;B 傷害自己;C 傷害他人;D 擾亂公共秩序。你選哪一個?哪個疑似?

  記者:我覺得傷害自己,傷害他人,胡言亂語,A B C都是疑似。

  唐院長:但是你為什麼不選D擾亂公共秩序

  記者:擾亂公共秩序有很多的元素。

  唐院長:對啊,精神科的診斷,從來沒有一個診斷標準,把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作為診斷精神病的標準的。如果這麼做,這個醫生就應該受到懲處。因為醫生診斷精神障礙,診斷這個人是不是,首先看的是這個人有沒有幻覺,有沒有妄想,有沒有這些精神病的症狀,這個擾亂公共秩序跟這個診斷根本就沒關係。

  記者:那這也會不會帶來這樣一種擔心,會有一些有話語權的人,或者是部門利用這樣的一種方式,傷害人的一些公眾的權利?

  唐院長: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如果這個人他真是一個正常的人,或者被別有用心的什麼其他的人,以這個擾亂公共秩序為理由,先把他送到精神病院去,這個精神科的醫生又把他初步診斷為精神病,而經過復核又把他診斷結果免了,然後司法鑒定還把他診斷為精神病,或者是認定。如果是經過這麼多道來走,居然都走通了,那是我們整個社會的悲哀。

責任編輯: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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