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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首度徵求意見 各方聚焦被精神病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5日 10: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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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最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並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這在全國精神衛生法立法工作持續26年以來,尚屬首次。 中國1600萬重性精神病患者,70%未得到規範治療,正在遭受疾病折磨;同時,也有一些精神正常的公民在複雜的社會事件中遭受“被精神病”的折磨。

  《精神衛生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能否妥善解決上述問題?

  最近一週,來自醫學界、法律界、醫學社會倫理學界的多位專家,以不同形式座談、討論,並最終以機構或行業協會的名義,遞交了自己的立法建議。

  其中,來自醫學界和法學界的建議,頗有針鋒相對的辯論意味。

  這些建議辯論的焦點,依然是圍繞《草案》中“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收治標準”,也就是社會普遍關注的“被精神病”問題展開。

  唐宏宇是在1999年到2009年十年間,持續參與《精神衛生法》起草和論證的專家之一。在一週前由《中國醫院院長》雜誌社主辦的《精神衛生法(草案)》法制建設研討會上,唐宏宇説,《草案》第三章“精神障礙的診斷與治療”,本意是規範精神疾病的診療服務,讓真正的病人得到準確的診斷和適宜的治療,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權益,但從目前的狀況看,這一章的26條,還要承擔起“防治公民被精神病”的民意任務。

  他認為,目前的《草案》廣泛吸收了各方面觀點,在總結國內現有地方立法的基礎上,借鑒了國際立法的基本原則和理念,突出了對精神障礙患者權益的保障,同時也針對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等全過程進行了法律規範,尤其在政府職責、預防和康復等部分體現了中國特色。

  然而,《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主筆黃雪濤律師,則在6月20日另一場精神衛生立法研討會上表示,“《草案》的最嚴重不足是我們將繼續接受精神科醫生統治,而不是法治”。

  黃雪濤説,雖然這份《草案》看上去很美,但其實存在三大制度漏洞,即非自願診斷和收治的實體標準問題;濫用監護權、近親屬之間侵權問題;患者住院期間的司法救濟機會。”

  爭議1

  保護精神障礙者及時治療,還是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

  《草案》第一條:為了維護和促進公民精神健康,預防精神障礙發生,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規範精神衛生服務,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中南大學湘雅二院精神衛生研究所副所長郝偉:

  《精神衛生法》是幹嗎的?防止我們正常人被精神病的?這顯然是一個誤區,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草案》的第一條才是《精神衛生法》的主旨和作用,而不僅是防止“把正常人弄成精神病”的這樣一個法,如果這樣的話,這個法顯然就出不來了。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劉瑞爽:

  這個《草案》確實對精神障礙患者的權利做了很全面的列舉,這是一個進步。但如何把它變成行動,變成一種規章制度,我認為在細節上做的不夠。

  比如第三章第二十七條列舉非自願住院的標準之一,是“危害社會公共秩序”,什麼叫危害公共秩序?是不是某個領導人説了,如果上訪就是危害了秩序,是不是某人在公共場所拉了一個條幅就是危害了秩序,是不是就可以把這個人送到精神病院?我認為這個標準要鑒定。

  基於這個方面,就是説,總有那麼一個隱患,某一個正常的人,甭管是謀財,還是得罪地方政府,他總有一種可能“被精神病”。

  如果一個公民在(《精神衛生法》)這個制度下,能夠保證不被精神病,就是一個保障權益的體現,這與保障真正的精神障礙患者的權益是一致的,不是對立的。如果《精神衛生法》出來後,連公民“被精神病”的危險都不能去除的話,那怎麼能談得上保護公民的利益?

  爭議2

  精神障礙的診治究竟是醫學範疇還是司法範疇?

  《草案》第二十一條: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有與從事的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相適應的精神科執業醫師、護士……

  北大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贊成草案第21條和第22條對精神障礙的診治行為明確定性為醫學範疇。

  草案第24條規定由監護人送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到醫院做診斷,這與國際,比如歐美一些國家“司法程序前置”的規定有區別。也是因為這一點,現在爭議非常大,很多法律界人士認為,應該將精神障礙患者是否需要強制住院治療,納入完全司法化的程序。

  但是,我國有1600萬“真正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其中有明確肇事肇禍等“危險行為”的患者約佔10%。

  多數重性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是不願意治療的,如果非自願住院的標準僅限定在“已經或將要發生危險”的少數患者,並同時要由法院判斷其“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則多數實際上需要治療的患者得不到及時治療,進而導致病情惡化和精神殘疾、以及許多本可避免的危害發生。

  比“被精神病”事件要多得多是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時傷害幼兒園小朋友、小學生、無辜路人、親人、同事和朋友的事件。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軒:精神障礙的認定以及精神障礙患者的強制住院或者非住院治療在程序操作上都應當實行嚴格的司法化和去行政化,目前草案規定送治程序是行政化的思路,排除了司法的介入。

  北京市陳志華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志華:對於中國現狀,每一個重性精神障礙患者是否住院治療都要經過法庭批准,不具有現實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