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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精神衛生法草案引發爭議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5日 08: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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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最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並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這在全國精神衛生法立法工作持續26年以來,尚屬首次。 中國1600萬重性精神病患者,70%未得到規範治療,正在遭受疾病折磨;同時,也有一些精神正常的公民在複雜的社會事件中遭受“被精神病”的折磨。

  《精神衛生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能否妥善解決上述問題?

  最近一週,來自醫學界、法律界、醫學社會倫理學界的多位專家,以不同形式座談、討論,並最終以機構或行業協會的名義,遞交了自己的立法建議。

  其中,來自醫學界和法學界的建議,頗有針鋒相對的辯論意味。

  這些建議辯論的焦點,依然是圍繞《草案》中“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收治標準”,也就是社會普遍關注的“被精神病”問題展開。

  唐宏宇是在1999年到2009年十年間,持續參與《精神衛生法》起草和論證的專家之一。在一週前由《中國醫院院長》雜誌社主辦的《精神衛生法(草案)》法制建設研討會上,唐宏宇説,《草案》第三章“精神障礙的診斷與治療”,本意是規範精神疾病的診療服務,讓真正的病人得到準確的診斷和適宜的治療,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權益,但從目前的狀況看,這一章的26條,還要承擔起“防治公民被精神病”的民意任務。

  他認為,目前的《草案》廣泛吸收了各方面觀點,在總結國內現有地方立法的基礎上,借鑒了國際立法的基本原則和理念,突出了對精神障礙患者權益的保障,同時也針對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等全過程進行了法律規範,尤其在政府職責、預防和康復等部分體現了中國特色。

  然而,《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主筆黃雪濤律師,則在6月20日另一場精神衛生立法研討會上表示,“《草案》的最嚴重不足是我們將繼續接受精神科醫生統治,而不是法治”。

  黃雪濤説,雖然這份《草案》看上去很美,但其實存在三大制度漏洞,即非自願診斷和收治的實體標準問題;濫用監護權、近親屬之間侵權問題;患者住院期間的司法救濟機會。”

  爭議1

  保護精神障礙者及時治療,還是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

  《草案》第一條:為了維護和促進公民精神健康,預防精神障礙發生,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規範精神衛生服務,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中南大學湘雅二院精神衛生研究所副所長郝偉:

  《精神衛生法》是幹嗎的?防止我們正常人被精神病的?這顯然是一個誤區,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草案》的第一條才是《精神衛生法》的主旨和作用,而不僅是防止“把正常人弄成精神病”的這樣一個法,如果這樣的話,這個法顯然就出不來了。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劉瑞爽:

  這個《草案》確實對精神障礙患者的權利做了很全面的列舉,這是一個進步。但如何把它變成行動,變成一種規章制度,我認為在細節上做的不夠。

  比如第三章第二十七條列舉非自願住院的標準之一,是“危害社會公共秩序”,什麼叫危害公共秩序?是不是某個領導人説了,如果上訪就是危害了秩序,是不是某人在公共場所拉了一個條幅就是危害了秩序,是不是就可以把這個人送到精神病院?我認為這個標準要鑒定。

  基於這個方面,就是説,總有那麼一個隱患,某一個正常的人,甭管是謀財,還是得罪地方政府,他總有一種可能“被精神病”。

  如果一個公民在(《精神衛生法》)這個制度下,能夠保證不被精神病,就是一個保障權益的體現,這與保障真正的精神障礙患者的權益是一致的,不是對立的。如果《精神衛生法》出來後,連公民“被精神病”的危險都不能去除的話,那怎麼能談得上保護公民的利益?

  爭議2

  精神障礙的診治究竟是醫學範疇還是司法範疇?

  《草案》第二十一條: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有與從事的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相適應的精神科執業醫師、護士……

  北大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贊成草案第21條和第22條對精神障礙的診治行為明確定性為醫學範疇。

  草案第24條規定由監護人送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到醫院做診斷,這與國際,比如歐美一些國家“司法程序前置”的規定有區別。也是因為這一點,現在爭議非常大,很多法律界人士認為,應該將精神障礙患者是否需要強制住院治療,納入完全司法化的程序。

  但是,我國有1600萬“真正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其中有明確肇事肇禍等“危險行為”的患者約佔10%。

  多數重性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是不願意治療的,如果非自願住院的標準僅限定在“已經或將要發生危險”的少數患者,並同時要由法院判斷其“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則多數實際上需要治療的患者得不到及時治療,進而導致病情惡化和精神殘疾、以及許多本可避免的危害發生。

  比“被精神病”事件要多得多是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時傷害幼兒園小朋友、小學生、無辜路人、親人、同事和朋友的事件。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軒:精神障礙的認定以及精神障礙患者的強制住院或者非住院治療在程序操作上都應當實行嚴格的司法化和去行政化,目前草案規定送治程序是行政化的思路,排除了司法的介入。

  北京市陳志華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志華:對於中國現狀,每一個重性精神障礙患者是否住院治療都要經過法庭批准,不具有現實可操作性。

  爭議3

  監護人的權限有多大?

  《草案》第二十四條: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第二十八條:診斷結論表明需要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的,由患者監護人辦理住院手續。

  北大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這些是容易引起“被精神病”的條款之一,有必要立法或在實施細則中明確監護人的定義和順序。

  公益律師黃雪濤:草案對非自願住院制度設計了監護人主導的原則,導致“監護人”權利過大。

  一旦進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親屬就自動被視為“監護人”行使監護權。這種親權對成年公民自決權的侵犯,不僅構成對法理上的嚴重漏洞,現實中也出現惡劣的社會後果。

  如“深圳鄒宜均案”、“廣州何錦榮案”、“南通朱金紅案”和“福建邵武陳國明案”都因家庭財産糾紛,被近親屬以綁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強制送診,此類案件中,鄒宜均、何錦榮、朱金紅等非自願住院“患者”均有能力自主委託代理人,卻因“監護人”阻攔,代理權被粗暴否定,使其自救措施不斷激化成為公共關注事件。

  因此,建議《草案》進行如下修改: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患者本人,有權委託監護人以外的代理人,行使訴訟及異議權利,包括代表其聘請醫生、或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或就非自願診斷、非自願住院治療、行為能力認定及變更,監護人的設定和變更,進行投訴和申請司法保護。

  ■ 案例

  ●在中國,有大量精神病患者缺乏有效監管,傷人事件屢發。2010年9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寧縣余丁鄉余丁村村民蔣某因間歇性精神病復發,出現狂亂狀態,手持剪刀和鐵鏟衝出家門,兩名村民被打成重傷,另有多名村民受輕傷,最後由武警出警制服。

  ●“被精神病”案件同樣時有發生,引發輿論高度關注。河南省漯河市東王村農民徐林東,因不斷向各級部門反映問題,2003年10月被漯河市郾城縣大劉鄉黨委、政府有關工作人員送進精神病醫院。直至2010年4月,被親戚從精神病醫院接回家,4名相關責任人被免職。

  爭議4

  非自願住院治療,使用醫學標準還是法律標準?

  《草案》第二十七條:精神障礙患者的住院治療由患者自主決定。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治療。

  北大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這一條是防止被精神病的一個關鍵條款,但來自各方的意見都認為它不夠詳細,可操作性不強。

  非自願住院治療的兩個標準,對醫院和醫生來講,沒有辦法執行。

  第一,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是法官的事情;第二,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這是公安部門來判斷的。但在之前的法條中,又把精神障礙患者的診斷治療歸於醫學範疇,這中間是矛盾的,必須解決,要麼把前面推翻,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住院治療診斷,是法庭的事,要麼把非自願住院治療的現有兩條標準推翻,以醫學可以做到的判斷標準去做一個限定。

  精神醫學界認為,是否住院治療還是由患者自願決定;只有當精神障礙患者自己拒絕住院,但同時存在傷害自身行為或者傾向,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的安全的行為或者傾向,或者精神症狀明顯影響個人生活和社會功能時,才可以由主治醫師判斷,是否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治療。

  公益律師黃雪濤:既然《草案》目前規定非自願住院的標準,是法律標準,那麼由醫生掌握並判斷這個法律標準等於讓醫生肩負法律判斷,這顯然不合理。不應在制度上讓醫學堵塞了司法救濟途徑,非自願住院決定權的司法化應在草案中得到體現。

  爭議5

  “擾亂公共秩序”能否作為非自願診斷和收治標準?

  《草案》第二十七條:有……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

  公益律師黃雪濤:“擾亂公共秩序”不是一個確定的罪名,也不是一個確定的罪行,而僅僅是法理和學術上的歸納,內容相當寬泛。

  《刑法》的“擾亂公共秩序罪”包含“妨害公務罪”、“招搖撞騙罪”等28個罪名,《治安管理處罰法》“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包含“破壞選舉”、“追逐、攔截他人”等20個行為。如果將“擾亂公共秩序”作為非自願診斷和收治的標準,無疑會大大增加濫用的可能。

  過去的幾年中,轟動全國的“徐林東被精神病案”、“徐武被精神病案”都是因“擾亂公共秩序”而被強制收治的典型。如此,越級上訪、投訴檢舉不實、網絡言論等一般性的社會活動都可視為擾亂公共秩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卉:要留意現有草案中將“將要發生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作強制精神障礙診斷的一個原因,收治程序可以考慮設立一個委員會,由精神科醫生、法律顧問及精神病家屬組成,對非自願收治進行審議。

  爭議6

  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最後判定,能否由司法鑒定機構作出?

  《草案》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或者其監護人對非自願住院的治療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選擇做司法復診,如果復診有異議的,當事人應該委託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北大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這是防止被精神病的關鍵條款,非常關鍵的條款。

  對於非自願住院的判斷由醫療結論來認定有異議的,國際慣例是由獨立審核委員會來審核,當初立法的時候,我們醫學界比較反對,法學界一致認為要做,最後爭來爭去,我們逐步讓步。但獨立的審核委員會,在中國的國情上,1600萬精神病患者,怎麼去操作?法院的人説我們接不了這個事,最後法律定下來,沒法執行怎麼辦?

  現在公佈的《草案》,是一個雙方權衡的結果。作為一個變通的方法,精神障礙患者是否要“非自願住院”最後由司法鑒定機構來鑒定,確實是值得爭議,但這是一個國情的現實選擇。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劉瑞爽:如果把最終的你是不是精神病的裁決,給了司法鑒定機構,可能沒有法律依據。因為司法鑒定機構不是一個司法機關,司法鑒定人只是專業問題的判斷者,可能他就是一個精神病醫生,也可能他連精神病醫生都不是。

  我認為,我們應當建立醫療糾紛、醫療損害責任的案件處理體制。比如,醫院診斷我是一個精神障礙患者,我不服,這就是一個醫療爭議,應該訴諸於法院。由法院委託,或醫患雙方抽取、協商一個司法鑒定機構,得出一個司法結論後,再回到法庭上,經過雙方的質證、辯論,來看司法鑒定機構做出的司法結論,可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現在的《草案》,實際上還是通過一家醫療機構,來最終決定患者是不是精神病。我認為在精神障礙診斷這個環節,司法救濟途徑是缺失的。

  北京市陳志華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志華:實際上,精神病學的鑒定,不像是拿一個尺子去量這個桌子的長、寬、高,它很大程度上帶有主觀性。

  這為今後埋下了另一個問題,司法鑒定不想惹事,你不説有精神病,好,我就鑒定你沒有精神病。但反過來,醫院的精神病鑒定結論,很可能讓其變成被告。本報記者 魏銘言

責任編輯:孫繼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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