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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規定家庭要承擔精神障礙預防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4日 14: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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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衛生立法

  本報北京10月23日訊 記者陳麗平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提請今天開始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三次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增加規定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促進公民心理健康方面的職責。

  兩個月前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精神衛生法草案進行了再次審議。會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到北京、湖南、吉林調研,並就主要問題同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法律委員會于10月9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10月16日,法律委員會再次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審議。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發展精神衛生事業,規範精神衛生服務,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常委會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精神衛生法不僅要關注精神障礙患者,還要注重促進公民心理健康。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章規定了促進公民心理健康的相關內容,非常必要,建議在章名中亦予以體現,同時建議增加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促進公民心理健康方面的職責。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章章名“精神障礙的預防”修改為“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同時在該章中增加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工作,提高公眾心理健康水平。”

  加強醫療機構的防治能力建設

  本報北京10月23日訊 記者陳麗平 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增加了加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精神障礙防治能力建設方面的規定。

  在上一次審議時,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目前醫療機構在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方面的力量較弱,多數綜合性醫療機構沒有開設精神科門診,醫務人員對精神障礙的識別能力不強,建議加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精神障礙防治能力建設。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醫務人員“發現就診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符合本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二是在草案中增加規定,“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能力。”三是將草案有關規定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應當組織醫務人員進行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提高其識別精神障礙的能力。”

  家庭要承擔精神障礙預防責任

  本報北京10月23日訊 記者陳麗平 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明確家庭在精神障礙預防和患者看護方面的責任。

  在上一次審議時,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家庭在精神障礙預防和患者看護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法應當明確家庭的相關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條規定:“家庭成員之間應當相互關愛,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提高精神障礙預防意識;發現家庭成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幫助其及時就診,照顧其生活,做好看護管理。”

  專業工作人員應給予適當津貼

  本報北京10月23日訊 記者陳麗平 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增加規定,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精神衛生工作人員適當的津貼。

  在上一次審議時,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目前精神衛生工作的突出問題之一是醫務人員收入低,風險高,為穩定隊伍,應當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給予適當津貼。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精神衛生工作人員適當的津貼。

  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財産安全

  本報北京10月23日訊 記者陳麗平 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産安全不受侵犯。”

  原草案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上次審議時,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更全面地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建議增加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財産安全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採納了這一建議。

熱詞:

  • 精神衛生
  • 三審
  • 規定
  • 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