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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主體修改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31日 11: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央視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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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據中國人大網報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剛剛閉幕。出席今天閉幕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143人,符合法定的出席人數。會議以140票贊成、2票反對、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143票贊成。以下為文字實錄。 

 

中國日報記者:

 

這次修改的民事訴訟法中對公益訴訟主體作了一個規定。我們有一些不太清楚的地方,想請您進一步作一個解釋,關於其主體,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具體指出的是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請您明確。另外,現在我國承認的大概有三種,除了在民政部正規登記過的團體之外,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一些形式的社會團體有沒有資格,也請您明確。第二,關於再審審級的問題。我現在沒有拿到三審稿,材料比較少,我想問一下表決稿和三審稿關於這個規定有沒有區別?規定了當事人一方是多數的情況,實際上和二審稿相比是引入了一部分可能是法人作為當事人司法的糾紛,是不是會導致地方上一些企業出現地方保護的可能性,因為讓原審法院改變自己的判決不太容易,怎麼去解決這個問題?謝謝。

 

王勝明:

 

你問的是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涉及到公益訴訟的主體,你剛才講到的公益訴訟主體,我想告訴記者朋友們,現在表決通過的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決定,對公益訴訟的主體已經作了修改。在三審稿的時候,也就是法律委員會向常委會作審議結果報告的稿子上,寫的還叫“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現在正式通過的民事訴訟的修改決定,關於訴訟主體的表述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現在是考慮到社會團體的概念無論是專家,還是社會上都有不同的認識,因為社會團體是一個大概念,還是一個窄概念。如果是大概念,可能把很多都包括進去,但是實際上我國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只佔社會組織的一部分。比如,2011年據我們了解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是462000多個,其中25萬左右的名稱叫“社會團體”,還有20萬就是你剛才講到的叫“民辦非企業單位”,還有2000多個是基金會。考慮到以上這個情況,法律委員會經過慎重研究,把原來的“有關社會團體”改為“有關組織”。至於哪些組織適宜提請民事訴訟,法律委員會在做這一修改的時候,專門講了兩句話,這一點請記者朋友們再去看。一句話是哪些組織適宜提起民事訴訟,可以在制訂相關法律時進一步明確規定。比如法工委民法室正在抓緊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正在研究哪些涉及到保護消費者的組織,當侵害到消費者權益的時候,有權提起或適宜提起公益訴訟。另外還有一句話,還可以在司法實踐中逐步探索。這句話按我的理解是,哪怕有的問題目前在法律中關於公益訴訟的主體沒有明確規定,還可以在司法實踐中逐步探索。

 

王勝明:

 

剛才講到,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有46萬多家,這46萬多是不是都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可能隊伍龐大了一些。什麼叫公益訴訟?公益訴訟究竟解決什麼問題?可能還有不同的認識。對這個問題,哪些組織能夠適宜提起公益訴訟,我認為有關部門可以事先商量一個辦法,劃個杠杠。如果事先拿不出這個辦法,也可以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再總結經驗。關於第一個問題,回答到這裡。

熱詞:

  • 公益訴訟
  • 社會團體
  • 法律委員會
  • 訴訟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