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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27日召開 將審議多項法律草案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7日 00: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央視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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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邦國主持召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十七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8月27日至31日在京舉行。(資料圖)

  央視網消息: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今日起至31日在京舉行。會議將繼續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正案草案、精神衛生法草案;首次審議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旅遊法草案、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根據本月20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十七次委員長會議建議的議程,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將繼續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正案草案、精神衛生法草案;首次審議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旅遊法草案、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委員長會議建議的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議程還有:審議國務院關於今年以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今年以來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運行情況的報告;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殘疾人保障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審議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關於殘疾人保障法立法後評估的報告;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成員名單草案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成員名單草案的議案;審議任免案等。

  民訴法修正案草案即將三審

  在經過兩次審議之後,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即將第三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中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制定於1991年,並曾于2007年進行過一次“小修”。時隔20年,民事訴訟法迎來了一次較大規模的修改。

  2011年10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草案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完善了起訴和受理程序,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完善了裁判文書公開制度,並強化了執行措施。

  此後草案通過中國人大網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截至2011年12月1日,共有788人提出8030條意見。此外,還收到社會公眾來信60封。

  今年4月24日,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在初次審議和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作出進一步修改,如明確了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吸納專家參與訴訟、增加誠實信用原則等。

  值得關注的是,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進一步明確“誰執公益訴訟敲門磚”。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初審稿中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草案二審稿將該條款中的“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修改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

  而就在民事訴訟法大修即將三審之時,學界圍繞這部法律內容的爭論並未止息。全國律協憲法與人權委員會和民事專業委員會不久前再次提出8項建議,其中“建議確立調查令制度”引起熱議。支持者認為這一制度有利於應對現實中存在的取證難問題。反對者則認為有些地方法院的調查令是“新鮮事物的新鮮效果”,沒有必要制度化。

  在證據制度方面,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草案中的證據制度應當進一步修改完善,證言未經質證的不得作為證據,以體現國家鼓勵公民出庭作證,防止錯誤、虛假證據的態度。

  在家事案件方面,不少學者認為目前的審判體制存在嚴重缺陷,諸多婚姻案件未能納入法制軌道進行調整,當事人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維護。因而在民事訴訟法修改中,應當建立單獨的家事訴訟程序。

  在公益訴訟方面,目前,學界圍繞“誰能成為公益訴訟主體”這一問題仍存在較大爭議。有人建議,民事訴訟法應當將公民納入公益訴訟的主體,因為公民也有權利管理國家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任何人都有責任保護這些利益不受侵害,這也是公民的一種權利和義務。

  同時,亦有學者建議將檢察機關列為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特別是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其主要理由在於,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同公民和環保組織相比,檢察機關不僅擁有一支長期從事司法工作的專業化隊伍,還享有調查取證等諸多職權,能有力地抗衡強勢被告,取得勝訴。在環境污染案件中,檢察機關還能超越地方保護主義的桎梏,獨立地從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活動。

  精神衛生法草案繼續審議

  與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一樣,此次常委會會議將繼續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亦是中國民生領域立法的重要一步。

  據衛生部調查,精神疾病在中國疾病總負擔中排名居首位,約佔疾病總負擔的20%,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約1600萬人。衛生部部長陳竺曾表示,精神衛生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衛生問題,也是較為嚴重的社會問題。精神衛生問題的嚴重性在中國十分突出。

  目前,中國實踐中存在的突出精神衛生問題包括精神障礙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精神障礙預防、治療、康復服務體系不夠健全,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尚未得到全面、有效保障;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管理不到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事件時有發生;強制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程序缺失,個別地方發生的強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親屬的強烈質疑等,“被精神病”不時成為輿論熱點。

  在這種情況下,儘快制定精神衛生法,確保精神障礙患者不因貧困得不到救治,確保有肇事肇禍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傷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確保無需住院治療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強制收治均有重要意義。

  2011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首次審議了精神衛生法草案。根據草案,我國將立法規範精神衛生服務,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草案規定,精神衛生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預防、治療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草案圍繞“送、診、治”三個環節以及精神障礙的復診、鑒定和監督、評估等問題作出了規定。草案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同時規定,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以下兩種情形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是患者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或者不住院不利於其治療的;二是患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為保證公民合法權益不因濫用非自願治療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現象的發生,草案規定了兩種復診、兩次鑒定制度。復診結論或者鑒定意見表明不能確定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不得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草案同時對精神障礙的預防和康復、精神障礙的救助等作了明確規定,並對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未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將就診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司法鑒定人出具虛假鑒定意見等違反草案規定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精神衛生法二次審議稿中,能否對強制醫療的適用範圍、適用條件、決定強制醫療程序、執行和監督機關、執行場所、終止條件、經費來源及保障等問題予以進一步明確,亦非常值得期待。

  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審議

  在此次人大常委會會議上,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將首次提請審議。這部法律的修改能否扭轉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趨勢,改變污染治理“無法可依”的現狀,頗受期待。

  環境問題涉及諸多方面,但究其實質而言,是經濟結構、生産方式、消費模式和發展道路的問題。因此,從源頭上防治污染,就要加快調整經濟結構,切實改變資源消耗大、環境污染重的增長模式。同時,對環境違法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低也在客觀上造成了“企業無賴、環保無奈”的現象。

  中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已經頒布實施了20多年,一些內容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2011年初,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將環保法修訂列入2011年度立法計劃。隨後,環保部成立了環保法修改工作領導小組,並起草了修改建議初稿。2011年9月,環保法草案建議稿正式提交全國人大環資委。2011年,環保法修正草案稿被提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審閱,隨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送國務院辦公廳徵求意見。

  此次環境保護法的條文修改,重點完善和銜接了與污染防治各單項法有關的法律制度,補充和修改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環境保護需要並達成共識的法律規定,補充完善了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行政責任和問責制度。

  為突出完善環境風險防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對內容,修正草案在原來條文規定基礎上,專門增加了關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的內容,規定應依法加強環境污染風險的控制;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應避免或減少對環境造成損害;在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及時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

  修正草案規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中關於環境污染防治的內容應當解決土壤污染等突出環境問題,各級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有媒體分析稱,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因為將對未來經濟和社會發展産生重大影響而備受關注,自去年啟動以來,社會各界獻計獻策,各種觀點激烈交鋒,目前已基本達成“有限修改”的共識。這部法律經過修改後能否構建覆蓋環保工作各個方面,門類齊全、功能完備、措施有力的環境法規標準體系,從根本上解決“無法可依”問題,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文字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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