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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草案明確精神障礙鑒定性質為醫學鑒定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7日 13: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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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8月27日電 (記者 郭金超)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繼續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草案規定,精神障礙的鑒定機構為“依法取得執業資質的精神障礙鑒定機構”,明確鑒定的性質為醫學鑒定。

  2011年10月,精神衛生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初次審議。草案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規定了診斷和復診程序,還規定了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復診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委託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和重新鑒定的程序。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説,教科文衛委員會和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一是精神障礙鑒定由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自主委託進行,其性質是醫學鑒定,不是司法鑒定;二是兩次鑒定一般需要60天時間,時間長成本也高,對患者並不利;三是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缺乏自知力,往往不願接受住院治療,規定在監護人同意住院治療的情況下患者又可以要求復診、鑒定,實踐中會造成新的社會問題。

  洪虎説,法律委員會經同教科文衛委員會等部門研究,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七條中“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修改為“依法取得執業資質的精神障礙鑒定機構”,將“司法鑒定人”修改為“鑒定人”,明確鑒定性質為醫學鑒定。

  另外,草案二審稿還刪去了有關在監護人同意住院治療的情況下患者可以要求復診、鑒定的規定和草案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有關重新鑒定的規定。

  洪虎表示,為保障患者的權利,草案二審稿也相應增加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認為行政機關、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草案還進一步加大了對精神障礙患者隱私的保護。

熱詞:

  • 醫學鑒定
  • 精神障礙患者
  • 衛生法
  • 鑒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