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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民訴法修改增加公民作為公益訴訟主體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7日 16: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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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注:本文原載于法制日報,時間為2012年6月15日,轉載僅為提供資料。

    誠實信用原則首次寫入民訴法,小額訴訟的標的額提高到了1萬元,公益訴訟主體也進行了修改……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相關規定引起廣泛關注,《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就此專門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民事訴訟法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宋朝武教授。

    誠信原則寫入民訴法意義重大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誠實信用原則寫入民訴法條文,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應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二審稿將誠實信用原則寫入民訴法,主要是基於目前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虛假訴訟較多、當事人濫用權利的現實。”宋朝武説。

    宋朝武分析,我國民事訴訟活動中存在著較多的濫用訴權現象。比如,先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在既無法律依據,又無事實的情況下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提起上訴,以達到拖延訴訟的目的。這種不誠信的訴訟以及濫訴的現象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並不少見。基本特徵就是利用合法程序,不如實提出事實,提供虛假證據,來達到自己的目的。

    “所以我認為必須在民訴法中規定誠實信用原則,以遏制不誠信訴訟、濫訴現象,防止司法資源的浪費。”宋朝武説,將誠實信用原則寫入民訴法符合民訴法的修改方向,意義重大。

    應將公民納入公益訴訟的主體

    此次民訴法修改第一次將公益訴訟寫入了民訴法當中,這對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具有極大的意義,但具體的條文規定則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尤其是誰能成為公益訴訟主體的問題。二審稿將能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改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宋朝武認為,還應增加公民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

    “雖然此次民訴法修改為公益訴訟打開了一個缺口,但實質上並沒有對公益訴訟制度的具體操作作出明確的規定。”宋朝武説,二審稿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但何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就目前而言,法律中只有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了國家海洋監督管理部門對破壞海洋環境的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再無其他法律規定的機關。但諸如空氣污染、排泄污水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又該由誰提起呢?

    宋朝武建議,應當將公民納入公益訴訟的主體,因為公民也有權利管理國家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任何人都有責任保護這些利益不受侵害,這也是公民的一種權利和義務。

    在談到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起訴難問題時,宋朝武認為,此次民訴法修正案草案雖然已進行了修改,但還沒有實質的改變,如果法院不受理也不答覆,當事人仍然無法尋求救濟,所以可以借鑒外國的做法,制定立案登記制度,只要當事人遞交了材料就必須履行登記手續,然後再由法院作出裁定是否受理當事人的起訴。

    先行調解應進一步細化類型

    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一審稿中已經規定了先行調解制度,在二審稿時沒有作實質性改動,草案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宋朝武認為,這一規定不明確,先行調解界定模糊。一方面,該調解是立案前調解還是立案後調解,如果立案前調解,即沒有立案而法院介入進行調解,這不符合民訴法的原理,因為只有立案後才産生民事訴訟,法院才能介入。另一方面,如果是立案後的調解,那麼哪些案件是適宜調解的,這可能為司法解釋留有餘地,但應在法律中明確為宜,不要留給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

    “該條規定操作性強、概括性強,同時模糊性也強。”宋朝武説,應按照案件性質、標的金額、當事人人數等作為參考標準,並在總結審判實踐的基礎上,進行一定的歸納,細化出適宜調解的案件類型。

    有關執行問題,宋朝武認為執行不屬於訴訟,所以民訴法規定的很多原則都是不能適用於執行。要將執行的問題規定得系統、全面必然得制定較多的條款,而這與整個民訴法的體例安排不相符,因此應儘快制定單獨的執行法。

    在小額訴訟的問題上,宋朝武建議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的標的額提高到5萬元為宜,設置這一上限,再授權各省區市高級法院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酌情規定。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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