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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擬規定學生論文造假指導教師負連帶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7日 05: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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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5日發佈《關於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網站截圖)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昨日,教育部公佈《關於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並面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該《辦法》規定,論文造假者,學位將取消,3年內不得再授予其學位。

    《辦法》規定,學位申請者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所提交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依法撤銷其學位。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從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對已經通過答辯的學位論文,發現存在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該論文評閱人應當重新評閱,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當重新審查,並分別寫出評閱意見和審查報告,送交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重新審議。

    《辦法》規定,指導教師未盡到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負責指導的學生學位論文存在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視情節輕重,可暫停其招生、取消指導教師資格,並可給予處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處理。(文字來源:北京晨報)

    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關於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範學位論文管理,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學位條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位申請者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所提交的學位論文,出現買賣、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學位論文包括學位申請者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相應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本科學生畢業論文。

  第三條 學位申請者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四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者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範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範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

  第六條 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依法撤銷其學位。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從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前款規定的學位申請者為在讀學生的,由學位授予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為在職人員的,由學位授予單位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七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售賣學位論文者,屬於在讀學生的,由其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屬於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的教師和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

  前款人員在學位論文代寫、買賣中起到組織作用的或者由此獲利的,從重處理。

  第八條 指導教師未盡到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負責指導的學生學位論文存在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視情節輕重,可暫停其招生、取消指導教師資格,並可給予處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處理。

  第九條 對已經通過答辯的學位論文,發現存在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該論文評閱人應當重新評閱,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當重新審查,並分別寫出評閱意見和審查報告,送交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重新審議。

  第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係)等學生培養部門的年度考核內容,其培養的學生學位論文出現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對學院(係)等學生培養部門負有直接責任的管理人員和教師,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十一條 學位授予單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其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出現多起或者連續出現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由國務院或者省級學位委員會停止或者撤銷其授予學位的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減其招生名額;並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十二條 對本單位出現學位論文買賣、代寫、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指定或者委託專門機構進行調查認定,並由其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是否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決定。

  學位授予單位依據調查認定結果,對相關學生、教師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管理人員給予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十三條 依據本辦法對學位申請者、學生、教師和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處理單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前款規定人員對依據本辦法所給予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社會仲介組織、互聯網站和個人,組織或者參與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完善本單位的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熱詞:

  • 指導教師
  • 論文指導
  • 辦法
  • 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