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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因論文作假被撤銷學位者3年禁再申學位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6日 16: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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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7月16日電 教育部今日在其官方網站發佈公告,就《關於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指出,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依法撤銷其學位。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從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前款規定的學位申請者為在讀學生的,由學位授予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為在職人員的,由學位授予單位通報其所在單位。

  意見稿提出,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售賣學位論文者,屬於在讀學生的,由其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屬於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的教師和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

  前款人員在學位論文代寫、買賣中起到組織作用的或者由此獲利的,從重處理。

  意見稿表示,指導教師未盡到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負責指導的學生學位論文存在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視情節輕重,可暫停其招生、取消指導教師資格,並可給予處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處理。

  意見稿強調,對已經通過答辯的學位論文,發現存在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該論文評閱人應當重新評閱,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當重新審查,並分別寫出評閱意見和審查報告,送交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重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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