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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擬規定:學位論文出現剽竊 3年內禁授學位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6日 16: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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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教育部起草的《關於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徵求意見稿)16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規定,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範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

  徵求意見稿規定,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依法撤銷其學位。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從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徵求意見稿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其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出現多起或者連續出現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由國務院或者省級學位委員會停止或者撤銷其授予學位的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減其招生名額;並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人進行問責。

  公眾可在8月16日前提出反饋意見。

  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關於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範學位論文管理,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學位條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位申請者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所提交的學位論文,出現買賣、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學位論文包括學位申請者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相應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本科學生畢業論文。

  第三條 學位申請者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四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者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範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範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

  第六條 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依法撤銷其學位。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從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熱詞:

  • 學位授予
  • 學位論文答辯
  • 論文指導
  • 學位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