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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擬規定學生論文造假指導教師負連帶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7日 04: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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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 (記者 李佳 王璐 張璐)昨日,教育部公佈《關於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並面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該《辦法》規定,論文造假者,學位將取消,3年內不得再授予其學位。

  《辦法》規定,學位申請者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所提交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依法撤銷其學位。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從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對已經通過答辯的學位論文,發現存在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該論文評閱人應當重新評閱,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當重新審查,並分別寫出評閱意見和審查報告,送交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重新審議。

  《辦法》規定,指導教師未盡到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負責指導的學生學位論文存在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視情節輕重,可暫停其招生、取消指導教師資格,並可給予處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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