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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醉駕電動車被究刑責 專家稱法律依據仍存疑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5日 08: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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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上饒市警方近日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逮捕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肇事的楊某。楊某成為上饒市首例因醉酒駕駛電動車遭到逮捕的嫌疑人。數天之後,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當地首例電動車醉駕案。

  駕駛超標電動車到底能否構成危險駕駛罪?《法制日報》記者今天採訪法律實務界人士和法學專家後發現,這一問題仍然待解。

  各地判法不一

  記者發現,超速駕駛電動車被以危險駕駛罪論處已經不是新鮮事。此前,福建泉州、浙江蕭山等地法院均作出判決,對酒後或超速駕駛電動車釀成交通事故的被告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刑罰。

  但與此同時,駕駛電動車入刑的做法也被一些地方法院抵制。今年5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電動車醉駕案中,法院考慮到“電動車不應認定為機動車”,將此案排除在“危險駕駛罪”之外,最後以“交通肇事罪”作出判決。

  “駕駛電動車主要涉及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王彥波表示,一旦電動車駕駛人造成交通事故,被判交通肇事罪,已經是司法實踐中的通行做法,有爭議的問題是能不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標準尚未激活

  危險駕駛罪要求行為人駕駛的是機動車輛。記者發現,各地司法機關入刑的理由之一是,相關電動車超過“國家標準”而被劃入機動車。

  這個“國家標準”就是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09年年底制定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其中規定: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將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範疇。該規定於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根據這個標準,全國大部分電動車都在“超標之列”。

  王彥波表示,根據這個標準,上饒警方對楊某執行逮捕符合法律規定。

  但令人費解的是,國標委在出臺上述文件之後不久,又發佈通報稱:《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等4項國家標準涉及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內容暫緩實施。這意味著全國上億輛“超標”電動自行車重新回到了自行車道。

  公開資料顯示,國標委至今仍未“激活”已經制定的電動車技術標準。

  據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張磊所掌握的資料,“超標電動車”是否屬於非機動車輛,我國刑法和相關部門均沒有明確規定。

  儘快統一適用

  張磊認為,對於“超標電動車”是否屬於機動車,不應僅從電動車的質量、時速上進行判斷,還應從車輛管理、車輛安全裝置、燈光和信號裝置、制動性能等多個方面進行考慮。“即使超標電動車重量超過40公斤、車速超過每小時20公里,也並不必然説明其就符合機動車條件。”他表示,在國家相關部門作出明確規定之前,不宜貿然認定“超標電動車”就是機動車,進而認定相關醉酒駕駛的人員構成危險駕駛罪。

  “超過20公里時速的電動車在馬路上行駛,確實具有較大危險性。”王彥波表示,從這個角度看,有必要將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入危險駕駛罪。但他同時也擔心這樣是否會造成“打擊面過大”。

  採訪中,受訪人士均表示,相關部門應儘快出臺司法解釋,就“超標電動車”是否屬於機動車進行明確規定,以統一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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