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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入刑1週年:緩刑免刑過多 司法解釋待出臺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4日 08: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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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駕入刑”仍存問題(資料圖片)

  中廣網北京5月14日消息(記者莊勝春)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一年前的5月1日,醉駕入刑,處罰升級。一年過去,治理醉駕取得怎樣的成效?未來又該如何更好地貫徹執行這一法律規定,以徹底剷除酒駕這一“頑疾”呢?中國法學會、公安部近日聯合主辦專題研討會,就此展開討論。

  “醉駕入刑”缺乏全國統一標準

  公安部副部長黃明在研討會上首先發言,據他介紹,從醉駕正式入刑到今年4月30日的一年間,全國公安機關共查處酒後駕駛36.8萬起,同比下降41.4%,查處醉酒駕駛5.6萬起,同比下降44.5%。2011年因酒駕導致的交通事故3555起,死亡1220人,分別比上年下降18.8%和37.7%。在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懲罰措施面前,“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樣一句通俗的口號,越來越多的被挂在嘴邊、深入人心。

  不過,黃明也坦承,公安機關並沒有盲目樂觀,目前存在的一大問題是,因為全國還缺乏統一的法律適用和定罪量刑標準,造成部分地方偵查、起訴、審判工作滯後,法律威嚴遭受挑戰。

  黃明:目前全國有6個省區市基層檢察院起訴率不足60%,4個省區市基層法院對移送起訴的案件判決率不足70%,一些基層法院對醉酒駕駛行為過多適用緩刑或者免刑,一定程度弱化了打擊效果、降低了震懾效應、削弱了法律威嚴。

  專家熱議法官裁量空間

  2011年6月3日,全國首例醉駕免刑案在新疆誕生。王某被判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理由是:血液中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83.06毫克,超出醉駕標準不多;在深夜11點、路上行人較少時醉駕,社會危害性較小;被查後認罪態度較好。此後,類似的緩刑、免刑案例在全國各地相繼出現,在合肥市廬陽區去年5月到今年2月期間已判決的25起案件中,被告人甚至都被適用緩刑。這樣的情況,在研討會上引發了與會法律專家的熱烈討論。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

  趙秉志:我們看到報道裏説,廣東、重慶、安徽、雲南適用緩刑的比例都超過40%,部分地方達到73%,我認為這種做法顯然不妥。醉駕本來就屬於輕罪,刑罰很輕,如果再大量適用緩刑或者免刑,將會極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懾力,影響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因此,對醉駕案件應當慎用緩刑,更要慎用免刑。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進一步提出,符合醉酒駕駛標準就應該認定為犯罪,沒有特殊的需要,暫時不要出臺斟酌定罪的標準。

  阮齊林:80mg/100mL以上就構成犯罪了,比如説都是男人、都是35歲、都是100mg/100ml,憑什麼他不判罪我判罪,他緩刑了我沒有緩刑?在斟酌有罪無罪的時候,到底法官有沒有除罪的權力?主要還是一個角度,就是怎麼能夠保證公平執法。

  正如阮齊林所説,人們對醉駕不一律入刑的最大質疑,在於這為法官提供了自由的裁量空間,尤其擔心受到人情和特權干擾。那麼,在這樣一個罪與非罪的模糊地帶,怎樣才能形成更加良性的長效機制,寬嚴相濟的法律精神又該如何體現呢?

  細化標準亟待出臺

  實際上,到目前為止,醉駕在何種情形下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還沒有一個切實可行的判斷標準。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認為,硬性規定不能緩刑和免刑並不合適,但是相關部門應該積極配合,配套的司法解釋或者規範性文件亟待出臺。

  趙秉志:應當及時出臺醉駕入刑的司法解釋或者公安等部門參與的規範性文件,細化法律的操作規範,對各地醉駕入刑的做法進行引導,並促使不斷加大執法與司法力度,積極發揮醉駕入刑的威懾作用。

  浙江溫州中院近日在浙江省率先出臺危險駕駛犯罪量刑細則,對於免刑和緩刑做出了量化標準,而且明確了10種不適用緩刑的醉駕情形。比如衝卡等不配合檢查行為、吸毒後駕駛、無證駕駛、嚴重超載駕駛、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等等。

  在研討會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淩雲還提出了一些技術手段方面的建議。

  余淩雲:當事人如果情節不是非常嚴重,不予刑事處罰的,可不可以要求他在他的機動車上加一個感應器,一有酒,他的車就發動不起來。等於説你要裝這個,我就認為你的悔罪態度是比較好的,這個在西方是一個比較成熟的經驗。

  “醉駕入刑”一週年,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比如農村地區酒駕還比較突出、地方縣市檢驗鑒定能力明顯不足、電動車、超標車的酒駕標準又將如何界定?這些都考驗著這項剛滿一歲的新政策。要解決這些問題,更加細化和全面的標準亟待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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