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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交通、通信補貼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4日 12: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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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6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通過官網回答網友提出的問題時表示,只有經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信費的實際發放情況調查測算後,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一定標準之內的公務交通、通信費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這一標準的公務費用,一律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網友提問:公司發放的交通、通信補貼,需要全額併入員工工資、薪金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國稅總局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只有經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信費的實際發放情況調查測算後,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一定標準之內的公務交通、通信費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這一標準的公務費用,一律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文字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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