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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通訊交通補貼超標應併入工資徵收個稅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05: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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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雲與網友進行在線交流。盧雲表示,超出標準發放的交通和通訊補貼費用,應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稅。

  補充醫療保險是否交納個人所得稅?盧雲説,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替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應與當月工資收入合併繳納個稅。

  焦點

  單位發給員工的福利是否都要納入當月薪酬計算個稅?

  集體非現金福利原則不徵個稅

  盧雲表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對於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我國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稅。

  具體來説,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即可准予扣除。

  解讀

  “勞動保護性”為判斷依據

  此前部分省市級地稅部門曾表示,包括單位發放“月餅”等非現金方式的福利,也要將“月餅”折合為一定金額,並納入個人工薪收入中合併徵收個人所得稅。國務院參事、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介紹,稅總官員這次表示我國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稅,其實也並不矛盾。他估計可能由於網上訪談時間有限,稅總官員並未把所有規定都闡述一遍。

  劉桓稱,其實根據我國規定,單位發放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主要是以“勞動保護性”為原則,來判斷是否需要繳納個稅的。例如鋼鐵廠的爐工等工人出汗多,單位會為其發放鹽汽水;紡織工人吸入粉塵多,單位會為其發放清肺的黑木耳等食品,這些符合“勞動保護性”原則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就都屬於免稅範疇。反之,如月餅、普通飲料等不涉及“勞動保護性”原則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就應該繳納個稅。

  公司發放的交通補貼、通訊補貼和誤餐補助是否併入工資薪金計徵個稅?單位給出差人員發的交通費和餐費補貼是否計徵個稅?

  現金形式發差旅費應計徵個稅

  盧雲解釋,只有經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的實際發放情況調查測算後,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國稅總局備案的一定標準之內的公務交通、通訊費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超出這一標準的上述公務費用,一律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稅。

  至於誤餐補助問題,盧雲解釋,對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合理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徵稅;對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稅。

  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徵收個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一定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徵收個稅。

  解讀

  稅務應加強檢查堵漏髮發錢

  對於交通、通訊補貼、誤餐補助等補貼繳納個稅的問題,劉桓認為,這方面最重要的其實是稅務部門應該做好監管工作,避免壟斷國企或者一些機關單位借發放補貼之機,髮發錢,變相提高職工收入。

  劉桓稱,首先有關部門應儘量做到各地對於給職工出差發的交通費和餐費補貼等標準不至於相差太大。如同領域單位職工到上海出差,同級別有的可坐頭等艙,有的只能坐經濟艙,有的可住五星級酒店並報銷,有的只能住三星級。

  因此,稅務部門對於入賬報銷的交通費和餐費補貼等是否符合規定,應該把好最後一道關口。堵住有些單位髮發錢或者領導借出差之機搞腐敗的漏洞。對於一些惡意為之的單位或個人,應該儘量通過稅務檢查來排查清楚。

  單位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是否要交個稅?

  合同期內補償金可不徵個稅

  盧雲表示,對補償金要細分看待。對於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設區的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稅;超過的部分,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稅。而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由此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因雙方的勞務合同關係已經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再符合有關規定,因此員工相關收入實際上不應界定為補償金,對這部分收入應按規定繳納個稅。

  解讀

  “補償”徵稅維護勞動關係穩定

  劉桓表示,對於“經濟補償”也要徵個稅,有些納稅人可能有些不太理解。其實,這項規定對於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也是有益的。對於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也要徵個稅,其實可以促進個人繼續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有利於減少雙方的糾紛。而對於在合同期內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做法,也説明了國家是保護勞動合同內員工權益的。

  其他

  單位給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獨生子女費、安家費,是否計徵個稅?

  補充醫療保險計徵個稅

  盧雲説,按現行個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替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應與當月工資收入合併計徵個稅。

  針對獨生子女費,盧雲介紹,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徵稅,但所説的“獨生子女補貼”,是指各地規定數額標準之內的補貼。

  針對安家費,盧雲還介紹,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暫免徵收個稅,如不符合規定或以“安家費”名義向員工發放收入,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由發放單位代扣代繳個稅。

  企業贈送禮品免徵個稅如何界定徵免界限?

  積分贈禮不徵個稅

  盧雲介紹了企事業單位在促銷展示過程中贈送禮品不徵個稅幾種情形:

  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産品)和提供服務;

  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産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其他贈送禮品的情形,均需要計徵個稅。

  專家建議

  個稅減除標準應挂鉤CPI

  有網友提出:“個人所得稅起徵點能再提高嗎,起碼也得到5000呀,3500元現在也就是中等低下收入水平。”盧雲説,由於我國東中西部發展不平衡,城鄉收入存在較大差距,個人所得稅3500元費用減除標準是綜合各方面因素後確定的。該標準基本符合當前實際情況。

  國務院參事、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認為,個人所得稅具有為國家提供稅收,以及調節收入公平兩大作用。如果個稅費用減除標準太高,例如達到1萬元,那麼很多高收入者也不用繳納個稅了;如果費用減除標準偏低,使得很多中低收入者也要繳納不少個稅,加重了他們的經濟負擔,這都會使個稅的收入調節作用失去應有的功效。

  對於個稅費用減除標準問題,劉桓建議,有關部門應切實加大個稅的改革力度。由於近年來國內物價漲幅偏快,在此基礎上,有關部門可以考慮採取相應的新舉措來應對納稅人在此方面的需求。

  其一是可以儘快確立個稅費用減除標準的定期調整機制,以解決相關人群對於提高個稅費用減除標準的需求。

  此外,也可將個稅費用減除標準與CPI直接挂鉤並制定標準,每當CPI漲幅等因素滿足條件時,就不定期調整個稅費用減除標準。

  另一方法是根據我國東中西部發展不平衡,城鄉收入存在較大差距的現實,將國內分為幾大區域,分別實施不同的個稅費用減除標準。劉桓介紹,這一方法其實完全可行。從歷史上講,過去計劃經濟時期我國曾針對國內不同地區物價不同、生活水準不同的情況,對於同級的幹部實行不同的工資標準。而這一方式從技術層面講,完全可以借鑒到現在的個稅領域,即分區域實行不同的個稅費用減除標準。

  劉桓同時提醒公眾,大家也不應過於局限在個人所得稅問題上,不要總在個稅費用減除標準一事上投入太多的關注精力。事實上,大家交的稅並不是只局限在個稅上,而是方方面面都有。如一度引發關注的“饅頭稅”,其實就告訴大家商品中都隱含著增值稅和消費稅,並通過商品價格的方式,部分由消費者來買單。因此,公眾和專家更應通過監督和建言等方式,推動有關部門在合理空間內進行結構性減稅,並把改革落到實處,使公眾能夠從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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