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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回應發放安家費納個稅問題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4日 12: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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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6月4日電(記者 楊迪) 6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通過官網回答網友提出的問題時稱,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單位向引進的研究生人才發放一次性安家費,如符合上述規定,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

  網友提問:我單位現向引進的研究生人才發放一次性安家費3萬元,請問是否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

  國稅總局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上述單位向引進的研究生人才發放一次性安家費,如符合上述規定,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如不符合上述規定或以“安家費”名義向員工發放收入,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發放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熱詞:

  • 安家費
  • 個稅問題
  • 國稅總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