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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餐補、通訊補貼是否計徵個稅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20: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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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就個人所得稅等問題接受在線提問。

  有網友提出,單位給出差人員發的交通費和餐費補貼是否計徵個稅?每月通訊費補貼是否也是如此?

  盧雲介紹,根據規定,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併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徵個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計徵個稅。盧雲還介紹,關於通訊費補貼,如果所在地規定了通訊費免稅標準的,標準之內不計徵個稅,如果未規定,單位發放此項補貼,應計徵個稅。

  盧雲説,根據規定,對於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計徵個稅,但目前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計徵個稅。盧雲還説,對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合理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徵個稅;對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計徵個稅。

  盧雲説,按現行個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替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應與當月工資收入合併計徵個稅。針對獨生子女費,盧雲介紹,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徵稅,但所説的“獨生子女補貼”,是指各地規定數額標準之內的補貼。

  針對安家費,盧雲還介紹,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暫免徵收個稅,如不符合規定或以“安家費”名義向員工發放收入,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由發放單位代扣代繳個稅。新華社記者 何雨欣 侯雪靜 據新華社北京4月1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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