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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 記者:閻海東
今年四月“國五條地方細則”實施以來,政府試圖穩定樓市價格,但開發商應對招數頻出,調控政策面臨考驗。央視網記者通過調查,隱約發現了樓市各方正進行著的激烈博弈。[詳細]
央視網(記者閻海東 報道)文獻記載顯示,新加坡早于公元3世紀就有人居住,主要是馬來人。公元14世紀,新加坡開始受到重視。室利佛逝王子拜裏米蘇拉在該區域建立了馬六甲蘇丹王朝。
伴隨著英國在世界的殖民擴張,新加坡現代史從19世紀初開始。當時的英國擴張其在印度的殖民版圖的同時,日益重視與中國的貿易。在與荷蘭人的競爭中,英國迫切需要一個港口。1818年末,總督萊佛士在馬來半島南端建立了一個新的貿易港。新加坡開始隸屬於英屬印度殖民當局管轄。
1824年,英國進一步確立了新加坡的殖民地地位。1826年,新加坡成為海峽殖民地。1832年,新加坡成為海峽殖民地政府所在地。1867年4月1日,新加坡正式成為英國的直轄殖民地,由位於倫敦的殖民地辦公室直接管轄。20世紀初,新加坡已經躍升為全世界第7大港口。
太平洋戰爭時期,日本佔領新加坡達3年6個月。1945年8月,英國重新管轄新加坡。1959年,新加坡取得自治地位。1963年,新加坡同當時的馬來亞聯邦、砂拉越以及北婆羅洲(現沙巴)共組成立馬來西亞聯邦,從而完全脫離英國統治。1965年8月9日,由於當時的新加坡自治邦政府總理李光耀與馬來西亞聯邦政府在權力分配上意見不合,新加坡被馬來西亞逐出聯邦,被迫成為獨立的主權國家。
脫離馬來西亞聯邦之後,成立了新加坡共和國。同年12月,在修訂原州憲法的基礎上,新加坡頒布了現行的憲法,同時規定馬來西亞憲法中的部分條文仍適用於新加坡。
由於新加坡長達100多年時間處在英國的殖民統治之下,其政治模式深受英國影響,因此,1965年獨立後,新加坡基本繼承了英國殖民者建立的相對完備的國家機器和政治體制。上世紀80年代中期,為了適應經濟迅速發展,新加坡才開始對其政治制度有保留地進行創新。
新加坡的憲政
新加坡憲法規定,國會是新加坡主要的立法機關,由民選的國會議員及總統特別委任的非民選的官方議員組成。民選議員有78個民選議席,他們包括單選區議席、集選區議席代表。民選議員通過大選或補選由新加坡擁有投票權的公民直接選出。官方議員是由國會議員提名、有發言權但無投票權的議員,他們都是曾經為國家立功的公務要員,以及在科學、文學、商業、專業或社團等領域的人士,他們代表各行業和社群的利益。
新加坡國會對政府的監督全面而細緻,其主要體現在立法監督、財政監督、人事監督三個大的方面。
新加坡國會實行一院制。每屆國會任期5年,可以提前解散,但大選必須在國會解散後的三個月內舉行。
新加坡總統是國家元首兼武裝部隊最高統帥,擁有行政權,並與國會共同行使立法權。總統有權否決政府財政預算和公共部門職位任命,有權審查政府執行內部安全法令和宗教和諧法令的情況,有權調查貪污案件,但總統在行使主要公務員任命等職權時,必須先徵求總統顧問理事會的意見。
1992年,新加坡根據1991年的憲法修正案頒布了《民選總統法案》,規定總統的産生方式從1993年起由議會推選改為全國直選,任期由4年改為6年。
集選區制:新加坡特有的選區制度
新加坡全國分為9個單選區和14個集選區。單選區制又稱小選區制,實行的是簡單多數當選制,這與其他國家的小選區制度基本相同。集選區制則是新加坡特有的選區制度,是為了保障議員的種族平衡並對少數種族予以適當照顧而建立的一種特別制度。
集選區制規定,選區參選以候選人小組為單位,每一小組至少為3人,最多為6人,其中必須要有少數種族(即非華人)候選人,且在選舉中選民是對候選人小組而不是對個人投票,獲得最高票數小組的候選人全部當選議員,而不計算其中每個候選人的得票情況。
集選區的數量、候選人小組的人數和選區劃分由總統宣佈,但受以下限制:全國至少有8個單選區;集選區選舉的議員不得多於國會議員總數的3/4;有馬來族參選的選區數量不少於全部集選區數量的3/5,當該數不構成整數時按最高整數計算;候選人小組由同一政黨或獨立候選人組成,而不能由混合政黨組成,也不能由一個政黨的候選人與獨立候選人混合組成。
非選區議員從反對黨未當選議員候選人中任命。這是新加坡獨創的議員産生方式。
人民行動黨主導權力運行
新加坡政治制度是按照威斯敏斯特式議會民主模式建立的,而這種政治模式運作的重要基礎之一是兩大黨的對抗體制,但在新加坡,長期以來卻是人民行動黨長期一黨主導,反對黨幾乎不可能憑選票優勢進入國會。
為保證反對黨分配到國會議席,新加坡自1984年起重新開始實行這個制度:非選區議員數量依憲法的規定最多為6名,但國會選舉法同時規定,如果有反對黨候選人能通過直接選舉進入國會,則通過委任産生的非選區議員最多為3名。
1991年新加坡通過選舉法修正案,規定總統有權通過在政府公報上發表命令的形式將非選區議員增加到6名。在實際運作中,國會中一般只保留三名反對黨議員。官委議員由總統根據國會特別遴選委員會的推薦任命,最多不超過9名,任期2年。這一制度始於1990年,目的是為了充分表達國會之外的其他重要觀點。
新加坡國會特別遴選委員會由包括國會議長在內的8名國會議員組成,其中議長擔任委員會主席。被推薦人必須或為公共服務做出過突出貢獻,或為新加坡共和國贏得過榮譽,或在某領域有過傑出成就。國會會議是由議長主持,如議長缺席,則由副議長主持。凡不擔任部長,政務次長職的國會議員,或非國會議員但有資格競選議員的人,都可以被選為議長或副議長。
國會與黨一起監督政府
內閣為新加坡最高行政機構,由作為國家最高行政長官的總理及各部首長組成,內閣負責制定所有政府政策以及國家的日常事務,以集體方式向國會負責。內閣之下分設內政、外交、國防、律政、財政、教育、衛生、人力、交通、貿易及工業、國家發展、環境及水資源、社會發展、新聞通訊及藝術、社區發展青年及運動等部,每部設部長1人,政務部長1至2人,由總理自國會議員中遴定後,向總統推薦委派,由總統任命。
新加坡憲法規定由擁有國會多數席位的政黨組閣,因此自新加坡獨立以來人民行動黨一直憑藉議席優勢實行一黨執政。
新加坡政治的高效廉潔,得益於國會及黨對政府人事與政策的監督。由於人民行動黨的秘書長是內閣總理,內閣部長往往也由人民行動黨內的精英擔任。政府政策往往先在黨內醞釀,然後由人民行動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決定,再由內閣頒佈施行。從某種程度上來説,人民行動黨的監督比其他外部監督發揮著更加重要的作用。
新加坡的經濟有賴國際貿易和國內的穩定,為了吸引外資,新加坡執政黨必須樹立一個由廉潔政府管理的公平市場的形象。為了獲得人民的信任與對付反對派,也必須保持黨和政府廉潔高效。新加坡政府公開號召並教育國家公務員和各區黨的幹部要保持廉潔,要有一種獻身國家的精神。
在新加坡,國家制定的《政府公務員守則和條例》對公務員的學歷要求、工作態度以及衣著舉止都作了嚴格的規定,保證各地官員的清廉和高效。為了加強廉政建設,設立了貪污調查局,直屬總理辦公署,局長由總統任命;它是行政機關,也是執法機關,掌握不需逮捕證就可逮捕嫌犯和查看被查人的銀行賬戶,以及竊聽電話等特別的執法權力。
對人民行動黨而言,最大的政治問題或許並不是如何應對來自反對黨的挑戰,而是如何選定新一代的接班人,實現領導權的順利交接。新加坡正在這方面努力做出新的探索。
新加坡的基層管理
新加坡土地面積僅715.8平方公里,因此沒有省市之分,而是以符合都市規劃的方式把全國劃分為五個行政社區,由相應的社區發展理事會管理,其首長原為由國會議員兼任的主席,從2002年起,首長改制為專職稱市長,其級別相當於部長。
新加坡社區管理的政府責任部門是社會發展部、青年部及體育部,負責社區發展的政策制定、職能策劃,下轄社區管理的三個指導機構:人民協會、社區發展理事會、市鎮理事會。人民協會是全國社區組織總機構,成立於1960年,目的是促進種族和諧和社會團結,加強公民與政府的一體感,貫徹政府施政政策。
新加坡全國共設 5個社區發展理事會,承擔推展社區計劃,扶持弱勢群體,提供老年服務等公共服務職能;市鎮理事會組建於1988年,共有16個市鎮理事會,其中14個市鎮理事會歸執政黨的 14個集選區管理,另外 2個歸在國會中擁有席位的反對黨管理。市鎮理事會的主要功能是控制、管理、維修與改善組屋居住環境,管理包括商業在內的公共配套設施,推進舊組屋及其公共設施的翻新計劃。
從職能上來區分,人民協會是法定機構,重視社區基層組織管理,為執政黨奠定了深厚的社會基礎;社會發展理事會承擔了社區福利工作,偏重於公共職能,但其定位是社團組織而非公共機構;市鎮理事會為社團法人,是非政府組織,承擔市政物業管理職能。
為推動組織社區活動,人民協會又下轄三個社區服務的基層組織:公民諮詢委員會、民眾聯絡所和居民委員會。公民諮詢委員會與選區相對應,新加坡現有 84個選區,所以有84個公民諮詢委員會,由1名國會議會代表管理。公民諮詢委員會負責規劃、領導和協調選區內的基層工作,負責把居民與政府之間的溝通。
居民聯絡所代表人民協會行使管理社區民眾俱樂部的職權,組織舉辦各種有益的社會活動。目前新加坡共有106個民眾聯絡所,每個選區1個,個別較大的選區有2個。社區最小的區域性組織是居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通過組織形式多樣的活動促進鄰里和睦,增進居民間的認識與了解。
目前,新加坡全國共有社區居民委員會546個。從功能上來區分,聯絡所著重組織各種社區活動;居委會側重對包括鄰里關係在內的居住軟環境管理;公民諮詢委員會則起到了黨、政、民之間的媒介及執政黨基層外圍組織的作用。
以法治加強社會管理
眾所週知,新加坡以司法嚴苛而著稱。新加坡政府認為,要實現國家的現代化,必須保持國家的穩定和秩序的良好。因此,政府在大力發展經濟的同時,注重厲行法治,以治國、治官、治權,以加強整個社會管理。
新加坡的司法主要分兩部分:新加坡最高法院和新加坡初級法院。新加坡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和上訴院所組成。最高法院具有廣泛的民事和刑事管轄權。上訴院是新加坡的終極法院,即訴訟人士可以上訴的最後以及最高的法院。新加坡初級法院包含地方法庭、推事法庭、家事法庭、少年法庭、小額索償法庭。此外,新加坡也有其他司法機關專門處理有關法律糾紛。
新加坡憲法確定司法機關的獨立審判權。司法官員享有司法豁免權,不可因其審判行為被民事起訴。為保證司法獨立,憲法明確規定國會不可審議法官的司法行為,除非1/4的國會議員請求審議。
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法官受憲法的保護,高等法院法官由總理向總統推薦,再由總統委任。法官享有“鐵飯碗”的權利,不到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不可革除其職,除非他自己辭職、因犯罪行為而遭特設法庭依法定程序撤銷其職,或因身體或健康關係而須辭職。上述規定保證高院法官能毫無畏懼地獨立行使司法權,不擔心因審判行為而失職。
初級法院法官及法律官員委任是由法律服務委員會決定,這些法官是國家的公務員。因為法律委員會的主席是全國首席大法官,大法官統一領導這些初級法院官員和法律官員,所以這些法官獨立於其他政府部門,遵循大法官的領導,獨立地行使司法權,不受任何政府部門或個人的干涉或左右。
東方式民主與社會經濟發展
為何新加坡在威權政治下能取得巨大的經濟發展成就?分析認為,最主要的原因是,新加坡較好地保障了公民的經濟自由。在新加坡獨立之初,政府經濟管制的領域就不算多,後來又不斷放開,且統治者有意識地防止政府對經濟尤其是對企業微觀活動的過度的、尤其是非法的干預。
另一方面,新加坡的嚴苛法律也對經濟發展有重大積極意義。法律嚴格劃定了政府的行為規範,使官員變相調整政策侵犯和干擾公民經濟權利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在整個社會中建立了一個良好的“預期系統”,有利於公民安心發展事業。與此同時,新加坡也推行了一系列開明政策,起到了相當積極的作用。
從整個社會經濟發展來説,作為小國的新加坡在獨立之初,社會財富與權力分配就比較均質化,這使其少有社會分歧與衝突,而這一點很有利於全民發展的政策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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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樓市專家看來,目前北京出臺的調控新政依然是對過去舊政策的延續,沒有實質性變化,對於市場走勢也很難有突破性影響。未來,政府可能還會依據市場供求關係的變化對房價進行重新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