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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09日 20:35 關鍵詞: 廣州 福利院 兒童 月補1180元

廣州:福利院兒童月補1180元 寄養要經過嚴格審核評估

央視網 記者:張志超

核心提示:廣州福利院目前收養了2100名流浪兒童和棄嬰。每名兒童每月有1180元的生活費補助。普通家庭想要收養孤兒,福利院會嚴格審核和評估家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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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動刷新 更新時間:10: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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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網(記者張志超 報道)河南蘭考七名孤兒不幸葬身大火後,個人或者民間機構救助流浪兒童、孤兒的問題再次凸顯。

  從事流浪兒童、棄嬰收養工作21年的廣州市福利院院長徐久就認為,由於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保障流浪兒童、棄嬰的權益,也沒有法律法規約束個人或者民間機構的收養行為,目前開放個人或者民間機構收養流浪兒童、棄嬰,並不現實。

  廣東省要求排查民間收留孤兒狀況 

  河南蘭考孤兒住所失火致流浪兒童死亡事故的發生後,廣東省民政廳立即要求組織人員對轄區內的個人和民間組織收留孤兒、棄嬰(棄童)的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轄區內個人和各類民間組織收留孤兒、棄嬰(棄童)的情況,並要求把相關情況在1月20日前上報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民政廳的相關負責人表示,個人和民間組織收留孤兒中不具備養育條件和安全保障的,要抓緊將孤兒接收並集中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對已經具備養育條件,本人又堅持養育孤兒的,民政部門要與其簽訂合辦協議,明確責權,納入到民政部門監管;對已簽訂合辦協議,排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要限期整改;對符合收養條件且有收養意願的個人,應當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對借收留孤兒募捐牟利或操縱孤兒從事違法活動的,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廣州:福利院兒童每人每月生活費補助1180元

  “廣州市福利院目前收養了2100名流浪兒童和棄嬰。”廣州市福利院院長徐久説,“廣州市政府、民政局對流浪兒童和棄嬰的問題一直非常重視,每名兒童每月就有1180元的生活費補助,這還不包括學費、大病醫療等費用,這個補助在全國來説應該是比較高的了。”

  徐久還告訴記者,從他掌握的情況來看,目前廣州市內並沒有個人或者民間機構收留流浪兒童或者棄嬰的情況,“畢竟這是違法的行為,而且有關部門非常重視,一有發現這樣的情況就會立即解決。”

  徐久告訴記者,普通市民想要照顧流浪兒童或者棄嬰,一般有兩種方式。“其中一種方式就是收養,其特點是兒童的監護權會發生改變,要收養兒童,就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辦理手續,兒童被領養後,其監護權由福利院變成領養孩子的家長。”徐久説。

  “另外一種方式就是寄養,特點就是兒童的監護權不會發生改變,監護權依據屬於福利院。”

  徐久告訴記者,目前廣州市福利院大約有300名兒童被寄養在市內的各個家庭中,“孩子寄養之後,政府撥款給兒童每個月的生活費也會交到寄養家庭中,另外還會有400元的愛心補貼。”徐久説。

  “為了保障兒童的權益和幸福,普通家庭要申請流浪兒童的寄養,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徐久説,普通家庭提出要求之後,福利院要嚴格審核和評估家庭環境,如果合適就會安排工作人員上門家訪,並對家長進行培訓,把孩子領回家之後,還要通過2個月的融合期,最終才會和對方簽訂最終協議,寄養手續才算完成。

  “但其實寄養這是一項非常困難的工作,福利院裏面有好幾個部門,其中寄養科的人最多,有11名工作人員,其他部門最多就只有3人。”徐久説,“寄養科的工作人員,每個星期都要和相關小區的社工去到寄養兒童的家中進行家訪,確保1480元的補助是用到孩子身上,並記錄孩子的生活狀況,例如有沒有生病啊、生活得開不開心啊等等,如果發現問題,將會立即終止寄養,把孩子帶回福利院。”

  民間收養:期盼國家出臺專門法案

  “開放個人或者民間組織收留流浪兒童、棄嬰,我認為最大的問題,就是如何保障他們的權益。”廣州市福利院院長徐久,在福利院工作已經21年,對於是否應該開放個人或者民間機構收留棄嬰和孤兒,他認為難點在於如何保障這些兒童的權益。

  “收養流浪兒童和棄嬰,是一種愛心的行為,但也必須建立在有經濟條件的基礎上,如果某一天,收養家庭或者團體由於種種原因而減少了時間、資金的投入,被收養孩子的權益就得不到保障,例如不能上學、或者有病不能治,甚至連基本的日常生活也沒法維持了。”徐久説。

  “以廣州市為例,目前福利院收養的2100名兒童中,超過95%是殘障兒童,如果沒有人專門照顧和看護,他們的基本生活是不能自理的,另外這些孩子成長過程中,還必須接受一定的治療和輔導,讓他們慢慢學會獨立生活,這些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投入。”徐久告訴記者,“所以在我看來,照顧這些兒童,還是由政府親自處理比較好,畢竟在人力物力財力上都有保障。”

  “要開放民間收留流浪兒童、棄嬰等,我認為有一步是必須要走的,就是要有一部關於保障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徐久表示,現在我們國家在保障兒童權益的法律只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另外還有一些關於“救助流浪兒童、棄嬰”的文件和制度 ,但還是缺乏一部專門保障兒童權益的法律,這樣對民間收養流浪兒童的行為沒有約束,不能保障被收養兒童的利益。

  “出臺一部關於保障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或者説是‘兒童福利法’--有了法律法規保障兒童權益,那樣再開放民間收養流浪兒童或者棄嬰,可能會比較好,畢竟從法律上規範了收養人或者團體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對流浪兒童、棄嬰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保障。”

  “另外,如果開放民間收養流浪兒童和棄嬰,政府就必須加大監管的力度。”徐久説,以廣州市為例,2100名孩子,如果都被民間機構或者個人收養了,“2100個家庭散落在全市各個小區裏面,政府要投入多大的人力物力才能監管這些家庭或者機構?”徐久説,“所以,在現階段來説,由政府主辦的福利機構來照顧流浪兒童和棄嬰還是最佳的選擇,福利機構能根據孩子的不同狀況,提供不同的幫助,這樣是對這些孩子最負責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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