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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一房兩賣” 買方可要求賠差價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9日 07: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報網─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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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曲廣寧)日前,隨著房地産市場的回暖,房價上漲的預期增強,深圳出現二手房交易中業主反價的現象,令買方苦不堪言。昨日,記者從廣東信榮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茂榮處獲知,按照最新的廣東高院粵高法〔2012〕240號《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如業主反價毀約,買方可不必急於起訴,如業主再將房産賣給他人買方起訴可獲賠更多。

  昨日記者從張茂榮律師處了解到,按照最新的廣東高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廣東省高院表態支持在房價上漲後業主毀約買方要求賠償房屋升值差價的要求,雖然只限于“一房兩賣”的事實,但依然有利於維護買方權益。

  張茂榮表示,在日前廣東省高院發佈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第10條表示,在二手房交易中,出賣人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後,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賠償房屋差價損失、履約費用等損失的,可予支持。但買受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張茂榮解釋,這一條明確了業主高價一房兩賣,買方可要求賠償差價損失,但前提是存在一房兩賣的事實,如果業主毀約後沒有一房兩賣,即便房價升值了,尚無明確規定可以要求賠償升值差價;另一方面,舉證責任方面,因一房兩賣的交易發生於業主和案外人之間,買方不得而知,故業主需對一房兩賣的價格承擔舉證責任,並據此計算出房屋差價;另外,為防止業主與案外人串通虛構成交價製造同等價格交易的虛假事實,買方可申請法院向案外人或銀行、擔保公司等單位調查核實。

  “之前已有不少關於房價上漲後業主毀約是否應當賠償買方房屋升值差價的討論,但鮮有判決支持的”,張茂榮表示,而廣東省高院的這一會議紀要則是截至目前為止第一次看到高級法院應賠付差價的明確表態,“雖然適用範圍僅限于一房兩賣的事實,但對於買方權益的保護也算是個巨大進步”。張律師提醒,在這一會議紀要出臺後,業主因房價暴漲毀約買方可不必急於起訴,等等看是否一房兩賣,一房兩賣後再訴獲賠或將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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