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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威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6日 03: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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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2012年7月25日,公司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如期在廣州市天河北路183號大都會廣場17樓公司綜合會議室以現場表決的方式召開,會期半天。會議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主持人為公司董事謝岳偉先生。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或股東授權委託代表人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253,667,58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1.69%,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三)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一)本次會議採取現場、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

  (二)經與會股東認真審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如下議案:

  以同意票253,667,580股、反對票0股、棄權票0股,同意票佔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普通決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議案》。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廣東廣信律師事務所趙俊峰律師、周其俊律師見證了本次股東大會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經驗證,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會議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一)公司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二)公司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廣東威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熱詞:

  • 股東大會決議
  • 公司法
  • 公司章程
  • 威華
  • 公告
  • 本次股東大會
  • 法律意見書
  • 同意票
  • 關於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議案
  • 股東大會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