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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發佈指引 規範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行為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4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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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監管,健全激勵約束機制,規範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行為,發揮薪酬在風險管理中的作用,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中國保監會今天發佈《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範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並於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根據《指引》規定,保險公司薪酬分為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中長期激勵四個部分。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實際和市場水平,嚴格按照規範的程序,合理確定和適時調整不同崗位的基本薪酬標準。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績效薪酬應當根據當年績效考核結果確定,績效薪酬應當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目標績效薪酬應當不低於基本薪酬。保險公司設立保底獎金的,只適用於入職第一年的員工或者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

  《指引》同時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財務狀況、經營結果、風險控制等多種因素,合理確定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水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保監會應按照有關償付能力的監管規定限制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保險公司不得脫離國情、行業發展階段和公司實際發放過高薪酬。

  福利和津補貼方面,《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執行,每年支付給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其基本薪酬的10%,但由外資保險公司股東另行支付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則不受這些限制。此外,《指引》規定保險公司的中長期激勵,包括股權性質的激勵措施和現金激勵等都應當報經保監會備案,並表示保險公司中長期激勵管理辦法將由保監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值得關注的是,《指引》明確提出保險公司須施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應當實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於4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不低於50%。不僅如此,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風險的持續時間確定績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則上不少於三年。如果發生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規定情形的風險及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停發相關責任人員未支付的績效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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