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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企高管績效薪酬實行延期支付,績效薪酬控制在基本薪酬1倍到3倍間
中國保監會近日發佈《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資金委託證券公司、基金公司進行投資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辦法》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現行委託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投資管理的基礎上,增加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作為保險資金受託投資管理機構,並明確了相關資質條件;二是規定委託投資範圍,主要是資本市場的債券、股票和基金等有價證券,同時對保險公司資産配置、持續評估、利益保護和風險控制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就受託機構的資質條件,《辦法》明確,保險公司選擇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開展委託投資,受託公司註冊資本應不低於1億元,管理資産餘額不低於100億元,具有一年以上受託投資經驗。
保險公司選擇證券公司或證券資産管理公司開展委託投資,該公司應取得客戶資産管理業務資格三年以上;最近一年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資産餘額(含全國社保基金和企業年金)不低於100億元,或者集合資産管理業務受託資金餘額不低於50億元。
保險公司選擇基金管理公司開展委託投資,該公司應取得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資格三年以上;最近一年管理非貨幣類證券投資基金餘額不低於100億元。
就保險資金的投資規範,《辦法》明確,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範圍,限于境內市場的存款、依法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債券和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保險資金投資金融工具的品種和比例,應當符合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可在規定範圍內,授權投資管理人運用遠期、掉期、期權、期貨等衍生産品,管理和對衝投資風險,且不得用於投機。
此外,保監會近日發佈《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範指引(試行)》,對保險公司的薪酬管理行為進行了規範。指引明確提出,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應當實行延期支付。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延期支付是基於金融風險的滯後性,一些過度冒險行為短期內會為公司創造可觀的盈利,而風險往往要在後續幾年甚至更長時間才能暴露出來。因此指引中關於延期支付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對象定為保險公司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二是將延期支付期下限定為3年;三是延期支付比例不低於40%,董事長和總經理則不低於50%;四是如發生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規定情形的風險及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停發職責範圍內高管人員未支付的績效薪酬。
指引規定,保險公司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中長期激勵四個部分。績效薪酬應當控制在基本薪酬的1~3倍之間。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其基本薪酬的10%。而保險公司實行中長期激勵的,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備案。
為促進公司薪酬水平與風險狀況相協調,指引規定,保險公司高管人員薪酬應當根據保監會分類監管確定的風險類別進行調整。分類監管確定為C類的公司,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不得高於上年度水平。分類監管確定為D類的公司,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礎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於5%。
該負責人同時表示,保監會將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依法實施監管,但不直接干預薪酬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