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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證監會主席郭樹清明確強調,要完善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長期激勵約束機制,應該在符合社會公平原則的前提下,研究制定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基金公司股權激勵這一敏感話題再度引來行業關注。
而就在今年的《基金法》修訂意見稿中,允許員工持股也成為濃墨重彩的一筆,是否將在法律上得到認可只看明年實質審議後的結果。
郭樹清是在第十屆中國公司治理論壇上提出以上改進措施的。他認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需要充分發揮券商、基金公司等仲介機構的作用,而在長期激勵上邁出一步將能為改善券商和基金公司的治理水平助力。
一直以來,尤其是基金行業陷入“人才困局”後,關於對管理層和部分核心人員採取股權激勵的討論和呼籲從未間斷。
期間,證監會還曾在2006年6月15日頒發過部門規章性質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其中關於激勵約束機制第85條明確寫道:“公司應當建立公正、透明的經理層人員、督察長和其他員工績效評價的標準和程序,並可以根據基金行業的特點建立股權激勵等長效激勵約束機制。”
當時,此準則被視為掃清了基金公司員工持股在政策法規上的障礙,也被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是管理層認可基金公司員工持股激勵計劃的積極信號。
而根據報道,當時包括南方、博時和招商等多家基金公司還在當地證券業協會的推動下制定了詳細的員工持股方案,其中某家公司的方案甚至還得到了股東會的討論通過,但最終仍然無果。
“基金公司是特許經營,牌照管制非常嚴格,所以基金公司搞股權激勵、員工持股基本上沒戲,除非允許民企等其他資本參與基金公司的設立。”一位基金公司總經理直言不諱。
也難怪,雖然偶見部分公司拿出包括期權、董事會激勵基金等獎勵管理層和核心人員的激勵方案,但由於基金公司股權的特殊性,至今從未有員工持股計劃成功的先例。
對於這個問題,有業內人士曾經也提出,由於基金行業競爭並不充分,把股份量化到個人身上首先就會遇到無法定價的難題,所以前提還是放開基金公司的發起管制。
當然,對於是否允許員工持股就一定能有效提高基金公司治理結構的優化,及減少基金人才的流失,發達國家的經驗也並不能提供多少借鑒。但無疑,作為一個合理的薪酬結構和激勵制度,應該體現在管理層、基金經理利益與持有人長期利益的一致性上。 (來源: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