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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企高管限薪令 績效薪酬不得超基本薪酬3倍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4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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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銀行業之後,保險業也出臺了高管限薪令。昨日,保監會對險企高管薪酬進行明細化,要求險企高管績效薪酬不超基本薪酬3倍。

  保監會昨日發佈《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範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引導險企建立以績效為導向的有效激勵機制。儘管《指引》沒有點明“限薪”,但明確要求險企根據財務狀況、經營結果、風險控制等因素合理確定薪酬,同時規定不得脫離國情、行業發展階段和公司實際發放過高薪酬。《指引》自明年1月起實施。

  《指引》統一將保險公司薪酬分為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中長期激勵四個部分。保監會要求險企依據公司實際和市場水平合理確定和適時調整不同崗位的基本薪酬標準,績效薪酬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基本薪酬的10%,而中長期激勵(包括股權性質的激勵措施和現金激勵)應當報經保監會備案。

  事實上,保監會歷來對推動保險公司建立規範合理的薪酬考核機制非常重視,出臺過一些措施,也對部分保險公司的薪酬狀況進行過檢查,但整體而言缺乏統一和必要的薪酬監管制度規範,因此這紙限薪令在保險史上尚屬第一次。

  《指引》一旦實施,保險高管中的薪酬排頭兵未來的收入很可能受到影響。去年四大上市險企年報表明,排名前三的險企高管稅前薪酬均超800萬元。

  據悉,保監會此次“過問”高管薪酬並非金融業的首次。此前金融穩定理事會、巴塞爾銀行業監管委員會都出臺了多項類似的措施,財政部、銀監會也曾要求銀行對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等進行合理調整。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對險企薪酬結構的規定也借鑒了其他金融行業的相關內容。

  保監會要求績效薪酬實施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額度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情況保持一致。上述負責人解釋,金融風險一般具有滯後性,一些過度冒險行為短期內會為公司創造可觀的盈利,而風險往往要在後續幾年甚至更長時間才能暴露出來。

  《指引》規定,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期下限定為3年,延期支付比例不低於40%,董事長和總經理則不低於50%。這意味著如果保險公司發生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規定情形的風險及損失,保險公司高管人員剩餘的績效薪酬將成為泡影,考核的指標包括經濟效益指標、風險合規指標、資金運用風險指標等。

  對於違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發放薪酬、擅自增加薪酬激勵項目或者在績效考核中弄虛作假的,《指引》要求採取問責制,對違規發放的薪酬應當予以扣回。同時,保監會也將採取要求提交書面説明、監管談話、風險提示、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反饋監管意見、要求公司作為重大事項公開披露等措施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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