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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限薪令”劍指險企高管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4日 06: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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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報訊 (記者 張軼驍)保監會昨日公佈《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範指引(試行)》,要求從明年1月1日起,加強對保險公司薪酬水平的規範管理,特別對保險公司高管的績效薪酬和福利補貼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績效薪酬據考核而定

  《指引》指出,保險公司薪酬由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福利收入與津補貼、中長期激勵四個部分組成。

  《指引》針對保險公司高管、董事和監事的薪酬水平做出了明確規定,高管績效薪酬應當根據當年績效考核情況確定,績效薪酬要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且目標績效薪酬不得低於基本薪酬,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能超過其基本薪酬的10%。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薪酬結構的核心在於基本薪酬和績效薪酬的構成比例,基本薪酬佔比過高,則激勵不足,績效薪酬比重過大,又容易誘發經營冒險行為。

  風險監管不達標禁漲薪

  記者注意到,此次《指引》圍繞保險公司企業風險水平,對險企高管的薪酬進行了諸多限制,對於風險監管不達標的企業,保監會將禁止險企薪酬增長,甚至將要求險企下調薪酬標準。

  為了避免滯後性的金融風險給企業帶來危害,《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建立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延期支付的週期原則上不能少於三年。

  在延期支付制度中,保監會明確規定高管績效薪酬延期支付的比例不能低於4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不能低於50%。如果保險公司發生延期支付制度規定的風險情形,公司還必須停止支付責任高管的未付薪酬。

  記者查閱獲悉,2007年8月,保監會曾針對中國人壽、中國人保、中國再保險集團、中保控股集團和中國出口信保公司五大險企出臺過負責人薪酬管理的相關規定,要求保險公司高管績效薪酬的30%延長至離任審計後再予支付(無任期的按三年)。

  “限薪令”主要規定

  1.績效薪酬應當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目標績效薪酬應當不低於基本薪酬。

  2.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其基本薪酬的10%。

  3.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應當實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於4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不低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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