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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高管“限薪”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4日 0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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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存在多年的保險公司高管動輒千萬年薪的情況,中國保監會終於再出狠手。繼2008年底發佈《關於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2008年薪酬發放等有關事宜的通知》後,昨日,保監會正式下發了《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範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指引》統一將保險公司薪酬分為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中長期激勵四個部分。其中,保險公司高管的績效薪酬須控制在基本薪酬的1~3倍之間。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指引》參考財政部、銀監會等部委和FSB(全球金融穩定委員會)的相關制度,結合保險業實際,規定保險公司高管人員目標績效薪酬不得低於基本薪酬,績效薪酬不得超過基本薪酬的3倍,即績效薪酬控制在基本薪酬的1~3倍之間。

  對於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部分,該負責人表示,目前行業內的福利體系包括津補貼、法定福利和補充福利。國家政策對於法定福利和補充福利已有相關上限規定,對於津補貼則沒有。從行業實踐來看,高管人員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一般位於基本薪酬的2%~5%之間。因此,《指引》除了要求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執行外,還規定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基本薪酬的10%,既給了公司管理空間,也防止公司通過福利和津補貼的方式違規發放薪酬。

  該負責人表示,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後,不當的薪酬制度促使金融機構過度冒險被認為是引發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之一,隨後,加強薪酬監管已成為各國金融監管機構的一致行動。此次《指引》對保險公司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薪酬進行調整和“限制”,既可以避免對高管的激勵不足,也能規避經營冒險行為的發生。

  對於中長期激勵,《指引》明確待相關部委出臺政策後,保監會再根據政策制定保險業的實施細則。

  此外,《指引》中規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應當實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於4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不低於50%。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風險的持續時間確定績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則上不少於3年。成都商報記者 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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