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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險企高管績效薪酬實行延期支付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4日 03: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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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監會近日發佈的《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範指引(試行)》提出,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應當實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於40%。績效薪酬應當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目標績效薪酬應當不低於基本薪酬。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延期支付是基於金融風險的滯後性,一些過度冒險行為短期內會為公司創造可觀的盈利,而風險往往要在後續幾年甚至更長時間才能暴露出來。因此,指引中關於延期支付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對象定為保險公司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二是將延期支付期下限定為3年;三是延期支付比例不低於40%,董事長和總經理則不低於50%;四是如發生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規定情形的風險及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停發職責範圍內高管人員未支付的績效薪酬。

  指引還規定,保險公司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中長期激勵四個部分。績效薪酬應當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目標績效薪酬應當不低於基本薪酬。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其基本薪酬的10%。而保險公司實行中長期激勵的,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備案。

  上述負責人表示,不同發展階段、不同戰略的公司,關注和偏重的考核指標不同,不同職級、不同崗位的工作人員,其考核的指標也有差異,指引明確區分考核指標和業績目標、總體指標和崗位指標,對考核指標設計提出了明確要求。

  為促進公司薪酬水平與風險狀況相協調,指引規定,保險公司高管人員薪酬應當根據保監會分類監管確定的風險類別進行調整。分類監管確定為C類的公司,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不得高於上年度水平。分類監管確定為D類的公司,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礎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於5%。

  該負責人同時表示,保監會將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依法實施監管,但不直接干預薪酬水平。具體監管措施包括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定期提交《薪酬管理報告》,對存在風險或問題的保險公司採取監管談話、現場檢查、風險提示、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反饋監管意見、要求公開披露、行政處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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