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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是基民連年鉅額虧損,一邊是基金公司旱澇保收,基金經理收入更是直逼華爾街。有基民氣憤地表示:“基金經理的理財能力還不如一個新股民呢,憑什麼他們可以拿高薪?”
業內人士認為,基金業要正常發展,必須引入有效的激勵機制,達到公平、公正的目的。對業績不佳的基金經理,完全有必要採取嚴格的限薪措施。
美國:奧巴馬發佈“限薪令”
2009年2月4日,就在美國被百年一遇的全球金融危機搞得焦頭爛額之際,美國總統奧巴馬宣佈,得到政府資金救助的美國金融公司高管工資將受限制,最高年薪不得超過50萬美元。限薪的原因非常明確,因為一些公司一方面在尋求納稅人資金救助,另一方面卻仍給高管頒發高報酬,此舉讓民眾感到“不安”。
實際上,去年在全美範圍內蔓延的“佔領華爾街”行動,其深層次的原因也是因為金融從業人員獲得的薪酬與其對社會産生的價值之間持續存在脫節的現象。
國內:國企高管薪酬有“緊箍咒”
在美國等國陸續發佈“限薪令”的同時,國內也陸續出臺了針對金融業、國企高管的“限薪令”。
2009年2月前後,財政部印發了《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稅前最高年薪為280萬元人民幣。但這一規定對股份制商業銀行高管卻沒有約束力。
2010年3月10日,銀監會公佈了《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規定銀行高管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其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採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其中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率應高於50%。
《薪酬指引》還引入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案件風險率、杠桿率等風險成本控制指標,如果兩項未達標,人均績效實行下浮,高管下浮幅度應明顯高於平均下浮幅度。
2009年9月16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聯合出臺《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這也是中國政府首次對所有行業央企發出高管“限薪令”。文件首次明確規定國企高管基本年薪與上年度央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絡”,績效年薪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本報記者 王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