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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近日公佈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0日 14: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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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7月10日消息:高溫天捲土重來。氣溫達多少度可“歇工”,達多少度可縮短工時……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近日,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製定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已作出詳盡規定。但記者採訪中發現,“高溫保護”遭遇“冷處理”的擔憂不無道理。

  40℃以上停室外露天作業

  《辦法》明確,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佈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辦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佈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産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因高溫縮工停工不得減薪

  《辦法》中還有不少人性化的規定,比如要求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來臨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擔心“高溫保護”遭“冷處理”

  在這個辦法出臺前,我國高溫勞動保護的依據是1960年制定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雖然新辦法進步了很多,但記者採訪中了解到,一些勞動法專家擔心“高溫保護”會遭遇“冷處理”。一個理由是,《辦法》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四部門制定,從性質上屬於部門規章,法律效力有限。

  另外,對於用人單位不執行《辦法》該受到怎樣的處罰,《辦法》只規定了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什麼樣的情節算“嚴重”呢,不得而知,執行起來難度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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