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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給力”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6日 11: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潮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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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可玫

  日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對1960年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辦法規定,35度以上室外露天作業可享高溫津貼。(7月5日千龍網)

  以往一些地方政府部門要求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向35度以上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可是,對這種好政策,知曉率並不高,拿到高溫津貼的人很少。其背後反映出“高溫關懷”的“雞肋”。一方面是高溫津貼增加企業用人成本,讓一些勞動密集型的服務企業感到了壓力;另一方面是高溫津貼並未立法,只是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性文件,監察部門往往沒有依據處罰不發放高溫津貼的企業。正基於此,導致每年用人單位嚴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特別是一些城市熱昏、熱死勞動者的現象難以杜絕。

  值得注意的是,保護高溫下戶外勞動者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既是城市管理者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地方政府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更是為了“讓廣大勞動群眾實現體面勞動”,體現社會的文明和時代的進步。然而,國家1960年出臺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卻“暫行”了半個世紀,對戶外勞動者的保護不能與時俱進;《勞動法》第三條、第五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但都十分粗糙籠統得讓人無法操作,以致保護戶外勞動者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在法律上顯得“雞肋”。殊不知,在文明法制的社會裏,法律的不健全,往往會導致執行的結果也會不健全。如此一來,怎麼能保護高溫下戶外勞動者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其實,高溫像一張考卷,考驗的是政府執政為民的理念和服務於民的意識;“高溫關懷”像一面鏡子,能照射出政府的法治管理水平和危機管理能力,更能照射出社會的文明與法制進步的程度。從這個角度上講,更要把“高溫關懷”納入法制建設之中,撐起這把法律保護傘,把“高溫關懷”上升到法律層面上,加大執法的力度,才能讓各用人單位有法可依,依法辦事,才能從根本上讓戶外勞動者能夠“體面勞動”,“生活得更有尊嚴”。而今,久盼的“高溫關懷”立法出臺了,無疑是給高溫保護打“法制補丁”。隨後期盼的當然是,新法規能夠執行到位,別讓其成為一紙空文,讓勞動者失望。

熱詞:

  • 高溫保護
  • 雞肋
  • 勞動法
  • 勞動者
  • 用人單位
  • 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
  •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 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
  • 體面勞動
  • 執政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