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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高溫六大權益別淪為“六大皆空”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6日 1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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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對1960年公佈的防暑降溫舊辦法進行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據稱,新辦法對高溫天氣下室外露天作業時限及勞動者高溫津貼等均做出明確規定。(《新京報》7月5日)

  相對於舊辦法,新辦法不僅用“管理”取代了“暫行”,實現了制度的升級換代,而且在待遇、標準以及問責等方面,規定更加詳盡。筆者覺得,儘管發放高溫補貼對於弱勢群體而言很重要,但勞動者所擁有的高溫權益,更值得人們去關注,更需要國家職能部門來維護。因為,倘若不能切實維護勞動者的高溫權益,即便企業發放了高溫補貼,也容易變質變味,譬如,企業把高溫補貼計入最低工資,難免使補貼變成“雞肋”。

  就目前而言,梳理我國各項法律法規,不難發現,勞動者享有六大高溫權益:一是停工不停薪,減工不減薪。二是高溫作業中暑屬於工傷。三是高溫津貼不得計入最低工資。根據《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四是根據規定,企業必須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天。五是防暑物品不能充抵高溫補貼。企業為員工發放的防暑降溫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此外,要加強對女職工的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等。

  儘管依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勞動者擁有六大高溫權益,但在制度落實過程中,這些原本勞動者應享受的合法權益,幾乎變成了一紙空文。至於勞動者高溫權益被架空的原因,主要在於工會和勞動監管部門執法軟弱。因為,工會和勞動監管部門每年高溫季節所發聲音,無一例外都是一些無關痛癢的善意“提醒”,讓充滿期待的六大高溫權益淪為“六大皆空”。

  顯然,要想維護勞動者的高溫權益,不能僅止步于“提醒”,更要嚴格公正執法。除此之外,還要做好勞動法、工資條例、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等制度與高溫權益的配合與銜接。 (吳睿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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