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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職業病可享工傷待遇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5日 1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合肥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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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9:00

  本報訊日前,國家多部門對《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進行修訂。今天上午,記者從省人社廳法規處了解到,“國字號”規定同樣適用於我省。

  “去年7月4日開始執行的高溫津貼標準,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津貼標準是每人每工作日不低於10元。”省人社廳法規處祝俊告訴記者,我省今年還將繼續執行“每人每日不低於10元”的高溫補貼政策。

  在《職業病目錄》中,中暑被收錄在因為物理因素所致的職業病內,祝俊告訴記者,勞動者因中暑診斷為職業病,可享受工傷待遇,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登記地縣(市、區)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新規中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産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

  記者上午從合肥市安監局了解到,如果天氣超過40℃,用人單位有義務暫停露天作業。

  按照安監部門規定,如果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為一般高溫天氣,此時用人單位應當實施防暑降溫,使勞動者工作場所溫度降至35℃以下,且暫停12時至16時高溫時段的露天作業。如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用人單位經採取降溫措施後仍不能使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5℃的,則勞動者一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並暫停11時至16時高溫時段露天工作。如果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為強度高溫天氣,用人單位經採取降溫措施不能使勞動者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7℃,則應當停止工作。 (本報記者羅敏)

  又訊衛生監督部門的公衛專家要求存在高溫作業的用人單位,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積極做好預防工作:

  1.普及防暑降溫知識的,提高高溫作業勞動者的自我防護意識,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如防熱服、隔熱面罩、手套、帽子等。

  2.採用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加速空氣對流,以降低生産車間內空氣溫度。

  3.制定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的勞動休息制度,盡可能縮短持續勞動時間,如增加工間休息次數、延長午休時間等,設置高溫作業工人休息室。

  4.對高溫作業工人進行就業前及入暑前職業健康體檢,對患有心、腦血管性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明顯的呼吸系統、消化系統、肝、腎疾病等職業禁忌症者,要及時調離高溫作業崗位。

  5.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應合理補充水分和營養,一般每人每天供水3-5升、鹽20克左右(其中10-15克可從膳食中獲得,其餘由飲料補給),可用0.2%-0.3%的鹽茶或冷鹽開水的形式補充,同時應以高蛋白、高維生素的膳食為主。

  專家還提醒廣大市民和勞動者,對於先兆中暑和輕症中暑,應使患者迅速離開高溫作業現場,到通風良好的陰涼處安靜休息,讓病人仰臥,解開衣釦,脫去或敞開衣服,意識清醒的病人或經過降溫清醒的病人可飲服綠豆湯、淡鹽水以及人丹和藿香正氣水等解暑。重症中暑病人,則應迅速送入醫院進行救治。

  (阮曉琳本報記者付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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